廉署起訴港交所前副總裁湯寶衡 涉貪污調查無交210萬元財產資料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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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前副總裁湯寶衡早前在廉署一宗貪污調查中,不遵照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獲法庭命令而發出的通知書,就其個人財產等資料提交法定聲明,涉及30筆共逾210萬元存入其銀行帳戶的現金款項。他昨日(9日)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獲准保釋,明日(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署要求就擁有或管有的財產提交法定聲明

39歲港交所前副總裁湯寶衡,被控一項不遵照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1)條所發出的通知書辦理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

廉署於2025年9月底,就一宗貪污調查向湯寶衡送達通知書,要求他提交法定聲明,列明包括他在通知書日期前三年內所擁有或管有的財產。法定聲明提交日期應湯寶衡申請,延至2026年3月。

涉及30筆、共逾210萬元存入銀行帳戶現金款項

控罪指,湯寶衡涉嫌於2026年3月12日,無合理辯解而忽略或不遵照通知書的條款辦理。他涉嫌未能向廉署提供所需資料,涉及30筆共逾210萬元存入其銀行帳戶的現金款項。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若廉署調查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士觸犯貪污罪行,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發出通知書要求有關人士提交法定聲明,列明其財產、開支及法律責任等資料。任何人士如不遵照通知書辦理,可能會觸犯有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