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清路障女途人 學生認暴動罪被判教導所 官斥行為橫蠻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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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銅鑼灣反國安法示威中,一名未16歲學生夥同其他示威者「私了」試圖清理路障的女途人,用腳踢她身軀兩次,在現場被捕。學生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押後至今(8日)在區院判刑。姚勳智法官判刑時指,案件嚴重,被告不分由說地攻擊途人,行為橫蠻。唯考慮被告於案件中參與程度低、願意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此案後無法追尋夢想成為消防員等,最終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被告進教導所。

現年17歲的被告黃顥賢,承認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琉璃街附近的興發街參與暴動。

引述上訴庭案例 指若案件嚴重 法庭須注重判刑的懲罰性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教導所報告正面,而另一份由民間團體「Project change 蛻變計劃」所撰寫的報告亦顯示報告主動求變和悔改的決定,故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處被告進教導所服刑。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則指,被告的行為橫蠻,不分由說地攻擊試圖清理路障的途人,對任何公眾人士都構成危險,又引述上訴庭的案例指,雖然被告犯案時不足十六歲,但如果案件嚴重,犯案者年輕對求情影響不大,法庭須注重判刑的懲罰性。

法官亦頒下賠償令3000元

唯姚官亦指,法庭亦有考慮案件發生的地點距離銅鑼灣核心地區有一段距離、被告於案件中參與程度低、願意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沒有使用武器,亦參考過被告老師、社工所寫以及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被告求學專注、自律和乖巧,一直夢想成為消防員,但經此案後無法再追尋此夢想等等,最終接納報告的建議,給被告一次機會判處被告進教導所。

賠償方面,控方透露受害者希望索取9000元作為賠償,辯方則稱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不大,要求他肩負全部責任對被告不公。最終姚官頒下3000元的賠償令,要求被告在2個月內支付,但明言其命令不限制受害人從民事途徑向被告繼續追討。

案件編號:DCCC 6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