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禁「起底」 致心理受傷害最高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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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計劃本立法年度會提交有關打撃「起底」行為的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在現行《私隱條例》下引入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
未經同事披露當事人資料,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並建議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當局並建議,從四方面擴大私隱專員權力,包括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力,准進入處所檢取文件或物品,及為預防大規模「起底」,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等。

令當事人或其家人心理受傷即屬犯罪

當局建議在《私隱條例》第64條下,引入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範圍涵蓋如任何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任何個人資料,並有「意圖威脅、恐嚇或騷擾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或罔顧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是否會蒙受威脅、恐嚇或騷擾」;或「意圖對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心理傷害,或罔顧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是否會蒙受心理傷害」,有關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

經公訴定罪可罰款100萬元及囚5年

當局指,「起底」新條文除保障資料當事人外,亦對其家人提供保障,為反映「起底」個案的嚴重性,建議如任何人違反「起底」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現時《私隱條例》第64條下罪行的罰則,將會和「起底」新條文看齊。

私隱專員擴權 可向任何人問話

為加強打撃「起底」罪行的執法力度,當局建議加入新條文,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對《私隱條例》第64條及上述建議新增「起底」罪行,具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力,過程中無須再分別轉介警方及律政司,包括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相關資訊、文件或物品,和回答問題。受查人士如未有合理辯解下,拒絕配合或存心欺騙,即構成罪行。

准進入處所檢取文件或物品

為令專員有效調查「起底」案,專員將擴權准在進入處所後,檢取文件或物品。申請手令時,專員需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出現違反或正在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情況,而處所內懷疑存有有助調查的文件或物品。專員會審視每宗個案的嚴重性,以決定是否以其名義作出起訴,又或將較嚴重或涉及同時違反其他條例的個案,轉介警方或律政司。

有權指示網絡平台在限期內糾正

當局並建議,專員有權指示任何在香港提供服務的網絡平台糾正「起底」內容,糾正通知中指明涉及的「起底」內容、如何糾正及執行期限等。如收到糾正通知的人士,未能依時執行,可提出免責辯護,證明有合理辯解,否則即屬犯罪。

當局同時建議設立上訴機制,即任何受糾正通知影響人士,可在糾正通知發出的14日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該通知,但亦須先在指定時間內執行糾正通知。

專員為「防患於未然」可向法庭申禁制令

當局另外建議,加入條文賦予專員權力,在認為社會上已出現或很大機會可能出現大規模或重覆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可就此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阻止將來關乎該些特定人士或群體的『起底』事件再度發生,防患於未然。」

2019年6月至今年4月 共接逾5,700宗起底投訴

當局指,近年社會上的「起底」行為,「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令當事人蒙受重大傷害,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接獲及主動發現超過5,700宗涉「起底」投訴。公署曾主動聯絡及297次去信涉事的18個相關的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5,905條連結,當中約70%共4,328條連結已被移除。

公署將超過1,460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警方共拘捕17人,至今有2人已被定罪 ,包括其中一人被判18個月監禁,連同其他定罪合共被判監2年。公署亦將60宗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的「起底」個案轉介律政司,當中4宗已被定罪,包括一名被告在社交平台公開警員及其家人資料,於去年12月被裁定民事藐視法庭,判即時監禁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