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警涉偷失物 警長指被告是警員知甚麼可說 官裁定表證成立

撰文:陳家怡
出版:更新:

駐機場報案中心警員涉偷內有逾5萬元的LV銀包案續審,另一警長今(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作供,他稱當日三次追問被告是否盜取銀包,並稱事件嚴重和「唔係講玩」,被告終承認放置了銀包在雪櫃底,他又澄清,當時想問清楚被告銀包去向,不認同是進行調查,又指被告身為警員,知道甚麼可以講。

控方下午指警方侵犯被告緘默權,指警員在查問被告時對他有懷疑卻無警誡,並不恰當,要求不要把部份證供呈堂。惟裁判官彭亮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7月26日再訊,屆時或傳召證人作供。

被告馮奕鈞(28歲)為警員,被控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2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7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屬於陳振宇、價值7,000元的銀包,內有現金56,090元、3張信用卡、1張提款卡及1張八達通等財物和證件。該銀包為Louis Vuitton名牌。

被告沒有在記事冊記下失物事宜

警長范銘耀供稱,當晚11時準備下班時,夜更警長叫他處理這宗拾獲財物案,他於機場警署地下拉被告到一旁詢問,被告稱已向拾遺的女子解釋,涉事地方屬機場範圍,着她將銀包交去機場失物認領處。范問被告有否記錄在記事冊,被告稱沒有。范指出,無記錄「唔係好妥當」,被告一聲不吭。

被告馮奕鈞涉把市民撿到的LV銀包收藏在茶水間雪櫃底而被控盜竊罪。(陳家怡攝)

翻查錄象見拾遺女子曾到報案中心

范遂通知小隊指揮官盛督察,按指示與警長李嘉能帶被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指拾獲銀包的女子,她約晚上10時進入報案中心,數分鐘後離開。期後,范接到盛督察來電指,銀包物主和拾遺女子溝通後,確認失物交予當值警員,叫范追問被告。

問想如何處理銀包被告沒回應

范即向被告說:「我再問多你一次,個銀包係咪你袋咗?」他見被告沒有回應,直言「呢次事件都好嚴重,唔係講玩㗎,你有無做過?個銀包喺邊到?」被告承認:「個銀包收埋咗喺pantry(茶水間)個雪櫃底到。」范續問被告有否拿走銀包內東西,他答沒有,又指案發附近沒有人。范問他為何要這樣做,及打算如何處理銀包,惟被告沒有回答。

范之後致電向盛督察匯報,有警員即到報案中心茶水間,並在雪櫃底尋回銀包,范向被告搜身和搜查其儲物櫃後,無發現其他涉案證物。范約凌晨2時在機場警署報案室拘捕被告及施行警誡,被告稱沒有話說。

警長稱為被告感可惜

范又稱,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該女子逗留報案中心時間短暫,他當時認為被告是嫌疑犯,可能有偷竊或是清白。辯方質疑范未有警誡下向被告問話,范澄清想問清楚被告銀包去向,不認同是向被告進行調查,並指被告身為警員,他知道有甚麼可以講。他否認說過「而家交出嚟可自己解決,件事有彎轉」,以說服被告招認。被告承認把銀包放置雪櫃底後,范曾說「你個衰仔搞啲咁嘅嘢」,為被告感可惜。

辯方指警方侵犯被告緘默權

辯方早前指被告未經警誡的電話對話,以及招認等紀錄為不公平,不應呈堂。辯方下午中段陳詞指,警方侵犯被告緘默權,警員莫穎聰兩度致電被告詢問,莫當時有合理懷疑但無警誡,為不恰當。兩名警長和被告同看閉路電視,其中范稱事態嚴重及「一定查到嘅」等,是威嚇及向被告施壓,令沉默的被告回答。

控方指被告當差7年非普通市民

控方回應指,被告加入警隊7年,不是普通市民,有施行警誡及處理案件等經驗,認為辯方形容被告不知道個人權利並不合理。警長連串提問下,被告不是全部均有回答,可見他知悉其權利而作出適當反應。控方表示即使被告應接受警誡,本案沒有對他構成不公,法庭不應剔除有關對話證供。

就上述關於紀錄呈堂的特別事項,裁判官彭亮廷裁定表證成立。

案件編號:STCC11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