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警涉偷失物案 市民拾獲內藏逾5萬錢包 未作登記卻藏雪櫃底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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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報案室的當值警員,涉嫌在處理一個市民拾來內有逾5萬元的錢包後,未有作記錄,卻把之收藏在茶水間的雪櫃底,因而被控一項盜竊罪。男警否認指控,案件今(1日)在沙田法院開審。撿獲錢包的女子供稱,當日把錢包交到報案室後,發現警員未有即時在電腦上作記錄,只是用紙記下她的姓名、電話號碼等資料,當時也覺得奇怪。物主當晚到報案室欲領回錢包時,發現並無有關記錄,接更的警員曾向被告查詢,被告一度稱當晚無處理過失物。

被告馮奕鈞( 28 歲 )被控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 2 月 13 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 7 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銀包( 價值 7,000 元 ),內有現金 56,090 元、一張香港身份證、一張回鄉證、一張香港駕駛執照、一張滙豐銀行提款卡、一張中國招商銀行銀聯卡、一張滙豐銀行信用卡、一張恆生銀行信用卡、一張八達通,及一些個人卡片,而上述物品為陳振宇的財產。

錢包藏茶水間雪櫃底

控方案情指,陳當晚九時許從墨爾本乘機飛抵香港,他在行李帶附近等候時,將錢包漏在行李車上。一名姓楊的女子撿獲錢包交到機場的報案室,當時被告正在報案室當值,接獲錢包後卻沒有按照規定將失物登記在案,反而將錢包收起,並藏在報案室茶水間的雪櫃下。

物主陳振宇(圖)從澳洲回港時把錢包留在行理車上。(呂樂謙攝)

警員只用白紙記下資料

姓楊女證人供稱,她當日在行李車上發現陳的錢包,打開發現有陳的卡片,她曾透過卡上的聯絡方式致電陳,惟未能接通,故把錢包交到機場的報案室。惟她到報案室後,警員只是在一張白紙上登記她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和聯絡電話,並沒有用電腦作登記。

拿出十張千元鈔估量鈔票數量

此外,她又見該警員將錢包內其中十張1000元疊成一疊,再以其厚度估量其餘鈔票的數量,但沒有詳細點算錢包內的鈔票總額;楊指,她曾任空中服務員,根據慣例,一旦拾獲失物,必定會點算清楚內裡的財務以便查實,故對該警員的作為感到奇怪。

律師質疑處理錢包的並非被告

辯方律師盤問楊時卻質疑當日處理錢包的並不是被告,又指楊當日經過9小時的長途旅程,家翁家姑正在外等候,加上她年幼女兒亦有少許不適,當時正在哭鬧,認為楊可能因心急離開,故沒有留意警員是否在電腦上作記錄。楊承認當時確想盡快回家,與警員溝通時亦曾轉身安撫女兒,但強調沒有聽到警員使用滑鼠或鍵盤的聲響。

物主到報案室發現並無其錢包記錄

物主陳振宇供稱,他當晚稍後聯絡到楊,並在晚上約11時到機場報案室欲取回錢包,當時被告已經下班,並由另一名警員莫穎聰接替,但未有發現有其錢包的登記記錄。

警員莫穎聰供稱,按慣例機場警員如果接到失物,理應會將拾獲的失物詳情輸入電腦系統內,以及在拾獲者面前將失物放進證物袋,將其封存並在袋上簽名,等待接更時交到機場警署報案室;但他當晚接更時被告並沒有向他提及有任何失物事宜,被告亦沒有將任何失物交給他。

警員莫穎聰稱他接被告馮奕鈞更時,被告並沒有稱曾處理過失物。(呂樂謙攝)

被告初時否認曾處理過失物

莫續稱,當陳向他查問其錢包時,他發現電腦上並沒有相關紀錄;陳向他解釋是接到楊的通知,指其錢包被交到報案中心,並向警員提供楊的電話號碼。莫致電楊查詢,楊確認確有將錢包交到報案室,有警員遂致電被告查詢。

莫稱,被告初時否認曾處理該錢包,又稱他當晚沒有處理過任何失物;其後莫按上司指示再次致電被告,要求他諗清楚有否處理過遺失財物,被告才改口稱他曾處理過一名女子交到報案中心的錢包,但稱他指示了該女子交到機管局失物認領中心後,便沒有再處理有關失物。

辯方則稱會反對將上述對話呈堂,因莫在詢問被告前並沒有施以警戒,對被告不公。

案件明續,辯方將繼續盤問莫。

案件編號:STCC 11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