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32|警方呼籲市民勿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將部署警力執法拘捕

撰文:王潔恩
出版:更新:

明天是六四事件32周年,警方已連續兩年禁止支聯會在維園舉辦六四燭光晚會。警方今日(3日)表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有機會違反《公安條例》下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呼籲市民不要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
警方續指,當日會在相關地點部署足夠警力,強調會「迅速果斷執法」,包括進行拘捕。

+3

警方指,基於新冠病毒對社會構成嚴重的健康風險,有理由相信舉行活動會對市民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重大威脅,故發出「禁止公眾集會通知」。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經聆訊後亦駁回有關上訴,維持警方決定,禁止集會舉行。

警方表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5年,而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又指參與有關活動亦可能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訂明的進行受禁羣組聚集的相關罪行。

警方又補充,法庭最近就兩宗未經批准集結案的裁決顯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論涉及暴力與否,均屬犯法,涉案人等最終被判處不同的監禁刑期。而法庭亦就2020年6月4日的一宗「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中,對被告的違法行為判囚4至10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