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路見狗屍取走其內臟 裁定圖用狗隻作食物罪成 緩刑1年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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雌性唐狗在公路被撞死,六旬翁見狗屍後涉拿走其內臟袋走,女途人見狀曾出1百元求保狗隻全屍,老翁卻堅稱在清潔,最後被控企圖使用狗隻作食物罪,案件今(4日)在粉嶺法院裁決,裁判官指出,即使出於好心或有愛心的人,也不會徒手處理狗屍,質疑被告沒有清理現場的屍體,只取走內臟並不合邏輯,亦與老翁稱想保持地方清潔的目的不一致,故裁定罪成。裁判官又指市民必定知道本港禁食狗隻,這會影響公共衛生,並非無傷大雅之事,故判老翁入獄5天,但准緩刑1年。

被告張顯明(68歲,退休),被控一項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指他於2020年10月14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新田段往元朗方向對面的行人路上,企圖使用一隻啡色成年雌性唐狗作食物。

女證人曾出百元求保狗隻全屍

報警的女證人早前供稱,她當日看到被告拖行狗屍,並在其體內拿出內臟放入膠袋,她於是給被告100元,要求他還狗隻全屍,並想索取該膠袋。被告在庭上解釋,他是出於好心,想清理屍體及環境,避免阻塞交通。

被告張顯明在粉嶺法院被裁定企圖用狗隻作食物罪成,判囚5天,准緩刑一年。(陳家怡攝)

女途人當日揭發事件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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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質疑未一併清理屍體

暫委裁判官馮念偉裁決時指,被告無須取出狗屍內臟,即使有愛心的人也不會徒手處理,而會報警或致電動物機構。被告沒有清潔拖行狗隻造成的血跡,是不合邏輯和不一致。被告稱打算拿載有內臟的膠袋回家棄置,馮官質疑被告沒有一併清理留在現場的屍體,以及無即時棄於附近垃圾桶,和他稱想保持地方整潔不相符,裁定他罪名成立。

好心人不會接受市民金錢回報

被告表示案發時沒有手機,指狗隻橫屍路上有即時危險,故未有向相關機構求助,但馮官指他拖走狗屍時表現吃力,此舉亦是危險。至於被告稱他不為意而順手取走膠袋,馮官認為他前言不對後語,若他是好心或有愛心,他理應不會接受市民的金錢作回報。片段可見,被告與該市民交談,應其要求交出膠袋,時間不短,被告聽得懂對方說話,但他辯稱不明白對方所言。馮官指他庭上迴避問題,無如實作供。

求情稱明明做了好事感不服

被告親自求情時道「心不服,明明做了好事」。他現領取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每月共3,500元,右手骨折退化,右腳因兩次交通意外而鑲鋼片。

官指食狗肉非無傷大雅的事

馮官提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和《貓狗條例》,指有聲音認為應提高罰則,近年社會關注保護動物生命。他指出,市民必定知道本港禁止食用狗隻,會影響公共衛生,並非無傷大雅之事,加上人類和狗隻的關係及情意結,認為防止牠們受不必要虐待,須予以阻嚇性懲罰。他續指,雖然狗隻意外身亡,被告沒有屠宰、本案不涉商業及非法手段,但仍屬於嚴重,須判處被告監禁,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決定判囚5天,緩刑1年。

案件編號:FLCC38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