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旺角叫囂阻礙交通罪成 官稱若輕判或致其他程序 判囚3星期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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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有網民發起反國歌法及國安法示威,20歲男學生涉在旺角堵路叫囂,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罪成。辯方指案發於電光火石間,影響交通時間短暫,無構成實際危險,所呼籲的堵路亦沒有發生,只淪為口號。他今(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3星期,裁判官指判刑過寬引致其他程序,或加重被告負擔

被告李澤楠(20歲,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他於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及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阻礙。辯方曾質疑警員未能確認被告叫囂,着人掉垃圾到馬路。裁判官稱警員與被告相距2米,警員一直注視他並截停,能辨認被告身份,故裁定他罪成。

決定發奮不辜負母親

辯方今庭上求情指,被告3歲時和父親分開,與母親、兄長相依為命。被告生性和品格良好,有做兼職賺錢給予家用,老師對其印象很好。被告已還柙14天,他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已反思自己做錯,後悔不已。他和哥哥決心發奮,不要辜負母親。

見母變憔悴後深切反省

被告稱他還柙期間,母親每天到壁屋監獄探望,變得憔悴,他深切反省犯案對其身邊的人的影響,令母親難受。被告老師及家人形容他是溫馴和尊師重道,沒因家庭狀況自暴自棄,現於台灣就讀酒店管理。

曾呼籲堵路卻沒有發生

辯方指案發於電光火石之間,影響交通時間短暫,無造成實際危險,所呼籲的堵路亦沒有發生,只淪為口號。辯方續指,控方選擇較輕的控罪,望法庭考慮被告已還柙14天,加上他沒有案底,如非社會氛圍不會犯案,予以輕判。

官指判監是唯一合適判刑

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指,案發在聚集人多的旺角,防暴警員叫市民離開,被告卻慫恿他人堵路。考慮被告已還柙兩周,及其背景報告的內容,以及被告的年紀和態度等,認為須判處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刑期,指刑罰過寬或會導致其他程序,加重被告負擔。認為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判處被告監禁3星期。

案件編號:KCCC29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