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修例案被告上訴駁回 官重申需考慮市民利益 年輕者入獄屬選項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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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倉務員於2019年11月的屯門反修例示威中,走出馬路後遭防暴警截停時,推開對方。他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罪成,遭判監4星期。他就定罪和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早前被駁回。法官彭寶琴今(9日)頒發判辭,解釋理據,指法庭判刑時需考慮整體環境,以及對警員可能帶來的危險。彭官認為,判囚四星期不但無不恰當之處,還可說是較寬大處理。

此外,一名港大生因堵路被判囚兩月被告,其上訴亦遭駁回,彭官重申,要考慮市民大眾整體利益,即使犯罪者年輕,判監也是恰當選項。

倉務員曾鏡光(48歲)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被截查時不合作,推開警員。他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罪,被判囚4星期,其上訴早前已被駁回。

對於上訴方早前質疑,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處理兩名作供警員,其證供的分歧。惟彭官在判辭指,事件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正如裁判官所指,兩名警員由截停至制服上訴人,大約是20、30秒的時間,不能把所有動作巨細無遺地表述,是可能理解。

襲警囚4星期算寛大

此外,上訴方指原審的量刑過重。惟彭官指,本案嚴重之處,並不只是涉案的幾十秒行為。法庭需考慮當時的整體環境,以及上訴人的行為對當時執行職務的警員,可能帶來的危險。

彭官指,上訴人指罵準備撤退的防暴警員,又反抗制服他的警員。彭官認為四星期的量刑基準,不但無不恰當之處,還可說是較寬大處理,彭官因此駁回其上訴。

高院兩宗修例相關案件的上訴均被駁回。(資料圖片)

港大生妨擾罪被駁回

此外,香港大學護理系學生鄭塏臻(20歲),涉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用防撞桿堵路。他被裁定公眾地方造成妨擾罪成,被判囚兩個月。他就定罪及判刑均提出上訴,早前被駁回,彭官今亦頒發判辭,解釋理據

需考慮市民大眾整體利益

彭官在判辭中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對年輕初犯者作出監禁的判罰是最後的選項,但為了保障市民大眾的整體利益,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作用及懲罰性的判刑時,即使是年輕初犯者,即時監禁亦是恰當的選項。

法官不認為兩個月的監禁,是明顯過重,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258、36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