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沙田站被圍兼被人擲月餅盒等物 3男女涉暴動被裁罪成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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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沙田站前年9月有群眾與警方爆發衝突,警員遭人群包圍時被人擲月餅盒及雨傘,3男女涉有份參與被控暴動等罪名,案件今(30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認為被告家中搜出多件案中物品,均與涉案物品相似,認為不可能是巧合,加上閉路電視的片段,容貌確認各人身份並裁定3人全部罪成。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判刑。

3名被告:劉婉玲(47歲,女製衣營運經理)、謝嘉綸(44歲,活動策劃員)及李俊霖(28歲,電腦技術員)被控暴動、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共4項罪名,劉和謝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參與暴動,劉另被指襲擊督察劉俊豪;李則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劉俊豪,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李被指用強光照射並咬警手臂

控方指當晚約10時,警方和數十名示威者在車站對峙,第3被告李俊霖以電筒強光照射警員,督察劉俊豪對其使用胡椒噴霧制服他,但他反抗欲逃,劉督察用警棍打他左腳一下,並將他推向玻璃門再拉跌他,他被鎖上手銬。劉督察箍住李時,李咬向其手臂,劉督察推開及按他的頭在地上,將他拉進控制室內,李曾卻用腳蹬着門框拒入控制室。

影片見一女子擲月餅盒

期間附近的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以雨傘和用滅火器等阻止他們關門。辯方不爭議當時發生暴動。呈堂片段顯示,劉督察在控制室外被一名女子用一個金屬月餅盒擊中。

無框眼鏡與縮骨遮與案件物品相似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認為,控方雖然沒直接證據證明該女子是女被告劉婉玲,但從環境證據推斷,在劉家搜出的多件物品,均與本案的物品相似,如無框眼鏡和黃色縮骨遮等,認為這不可能是巧合,辯方實在無法解釋。

官以閉路電視片段比對

郭官又用劉住所的閉路電視比對,並就樣貌和搜出物品,推斷劉是向警員擲月餅盒的人。郭官亦認為次被告謝嘉綸是伸出雨傘企圖阻止警員關門的男子,故裁定劉和謝兩人暴動罪成。劉被清楚拍攝到投擲雨傘和金屬月餅盒,故亦襲警罪成。

郭官指,李俊霖的傷勢未能支持他聲稱遭受過度武力對待,亦無有力證據顯示他出於自衛抗拒警員。

紀錄不完整不代表證物鏈斷裂

另外,郭官稱紀錄不夠完整並不一定代表證物鏈斷裂,他信納控方證人供詞,裁定鐳射筆屬於李。李用過電筒照射警員,郭官推斷他管有鐳射筆的意圖,不可能是無辜或正當的,而是有機會以鐳射光照射他們的眼睛。李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求情稱受現場示威者情緒升溫影響而犯罪

辯方求情時稱,劉的母親患心臟病,她需照顧年邁雙親,也是家庭經濟支柱,犯案和她正直的性格是相違背,謝則稱其行為沒有針對警員,亦非激烈和嚴重,他受現場示威者情緒升溫影響而犯罪。

辯方又指,沒有證據證明李曾使用鐳射筆,李的父親因血癌去世,他和妹妹需照顧有糖尿病的母親。李主修電腦和是科技專才,他現正研發為長者計算購物折扣的手機程式。郭官將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33/2020、DCCC 193/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