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洗黑錢18億罪成 兩家庭4人被判囚25個月至7年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來自兩個家庭的5名男女,涉在兩年間利用多個銀行帳戶清洗達18億黑錢,5人串謀洗黑錢及洗黑錢等共13項控罪全部罪成。其中4人今日(6日)判刑,法官相信其中一名協助營運的被告為幫補家計,才遭人利用犯案,另一被告則是受女兒影響才犯案,最終考慮到各人的角色等,判他們入獄2年零1個半月至7年。

第五被告身體不適押後判

5名被告:吳麗沙(31歲)、陳麗霜(59歲)、肖娜容(42歲)、肖友泉(30歲)及王良海(41歲),首、次被告為母女關係;第三、四被告為姊弟關係;第三、五被告為夫妻關係。由於第五被告身體不適,今日未能出席聆訊,其判刑押後至7月13日處理。

官指首被告協助營運地下錢莊

法官指,首被告非但只借出戶口予他人使用,更實際處理過轉帳,涉處理達8.7億黑錢,相信她協助營運「地下錢莊」。雖然法官相信她為幫補家計,才被人利用洗黑錢,並非主腦,而首被告因身陷囹圄,令家庭頓失所依,實為不幸,但考慮到其角色、罪責等,決定判囚7年。

第三及四被告姊弟囚6年半

至於次被告,法官認為她受女兒影響下犯案,因此才開戶口及處理黑錢,沒有收取額外利益,將她的刑期減半,判她入獄2年零1個半月。法官認為,第三被告為營運者及操作者,她與第四被告均是直接得益者,判他們各囚6年半。

高級督察沈灝旻(中)稱,警方留意到有人巧立名目,以求職、投資為由誘市民交出戶口,呼籲市民在網上交出資料時要審慎。(李慧娜攝)

警稱留意到有人巧立名目誘市民交出戶口

東九龍重案組3B隊高級督察沈灝旻指,警方因本案凍結了被告達7千萬財產,包括個人物業及股票,並對法庭判決表示歡迎,又稱警方留意到有人巧立名目,以求職、投資為由誘市民交出戶口,呼籲市民在網上交出資料時要審慎。若有人建議開立銀行戶口時,亦要清楚相關目的及資金來源,以免被借用洗黑錢。

案件編號:HCCC407/2016、HCCC19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