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修訂電訊條例 擴大上訴委員會職權 7月14日首讀及二讀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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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今日(9日)刊憲,修訂《電訊條例》(第106章)相關條文以配合5G和物聯網服務發展,當中包括擴大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的職權,並改名為電訊上訴委員會;並訂明通訊事務管理局的權責。
此外,若於電訊線路附近進行地下工程,而未有採取保護措施,日後可構成刑事罪行,通訊局會就此制定指引及諮詢業界。《條例草案》將於7月14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修訂內容包括修訂《電訊條例》第32D條,清楚訂明通訊事務管理局的權力及職責。(資料圖片)

政府在憲報刊登《2021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修訂《電訊條例》(第106章)相關條文,落實「電訊規管架構檢討」的建議措施,配合5G和物聯網服務的應用及發展。當中修訂內容包括修訂《電訊條例》第32D條,清楚訂明通訊事務管理局的權力及職責,集中規管產品的電訊功能。

政府亦建議修訂條文,若有任何人在電訊線路附近進行任何地下工程時沒有採取合理步驟及措施,保護或防止地下電訊線路受損,將會構成刑事罪行。通訊局會制訂指引,為業界提供規範及原則,並制訂合適的施工安全指引和預防措施。指引亦可讓業界在遵守有關法例時用作免責辯護,通訊局稍後會就指引諮詢相關業界和持份者。

為配合5G發展,修訂內容包括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透過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某些牌照為非傳送者牌照。(資料圖片)

為配合5G及物聯網發展,《條例草案》會賦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透過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某些牌照為非傳送者牌照,以便利業界推出創新服務,並讓當局更有效規管新服務。

此外,修例亦擴大現行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的職權,並重新命名為電訊上訴委員會,讓上訴委員會可以處理現行《電訊條例》第7Q條即有關持牌人從事剝削性行為以外的上訴。若持牌人不滿意通訊局的規管決定,可以向上訴委員會提出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