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校董會成員發公開信 促撤禁「哀悼」刺警疑兇學生入校園決定

撰文:羅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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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上月7日通過「哀悼」七一刺警案疑兇動議事件,港大校委會周三(4日)傍晚宣布禁止所有參與會議的學生無限期進入校園範圍及使用大學設施和服務。有香港大學校董會成員昨日(5日)就事件致公開信予香港大學校委會,要求校委會撤回處分決定。

公開信提到,有關決定實質上等同向學生採取嚴厲的紀律處分,指此舉剝奪學生學習的機會,亦不符合大眾對大學秉承循循善誘的教育風範之期望,故此要求校委會撤回處分決定,並嚴格按照香港大學條例的相關章程處理此事件。

▼7月9日 港大學生會幹事會道歉並辭職▼

校委會:有關學生對大學構成法律風險

港大7月27日召開會議,委任專責小組研究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事件對大學的影響及相關風險管控措施。校委會其後發聲明指,討論並接納專責小組的報告和建議。

港大校委會指,專責小組考慮到學生會評議會通過7月7 日的決議,其行為有可能觸犯法律並正受警方調查;而容許涉事的評議會成員繼續在校園內活動,對大學構成嚴重法律風險,亦對校內人員甚至大學的聲譽產生不良影響。校委會指基於事態嚴重,必須即時採取風險管理措施。

▼公開信全文▼

【致香港大學校委會的公開信】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在8月4日的緊急會議中決定,禁止所有參與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通過 7月7日決議的學生進入校園範圍及使用大學設施和服務直至另行通告。我們認為這個決定在實質上等同向學生採取嚴厲的紀律處分。

《香港大學條例》規程XXXI第2(1)段,詳細列出15種大學處理學生違反紀律的行為(見附件一);今次被校委會處分的學生,並沒有觸犯其中任何一項行為。校委會聲明提及學生的行為有可能觸犯法律,而警方正在調查當中;但事實上至今並沒有任何學生被檢控。規程XXXI第2(1)(a)段亦列明,即使學生被法庭裁定觸犯罪行,有關個案亦應由紀律委員會按程序處理,不必由校委會越俎代庖。

作為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我們認為校委會這項決定在法理上並不恰當;在沒有聽取任何相關學生的辯解而作出處分,於程序上亦有違自然公義原則;在學生會已撤回決議、全面道歉及相關幹事辭職的前提下,校方卻以「風險管理」為由,肆意剝奪學生學習的機會,亦不符合大眾對大學秉承循循善誘的教育風範之期望。故此我們要求校委會撤回8月4日對學生採取處分的決定,並嚴格按照香港大學條例的相關章程處理此事件。

香港大學校董會成員

趙潔儀
麥東榮
陳家健
陳紹斌
賴振鴻
陳和順
黎雋維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