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女涉禁蒙面法後在牛頭角堵路 非法集結等罪成 囚4至10個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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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禁蒙面法》實施不久後,逾百人在牛頭角集結,期間並有人涉堵路等。4名在現場被捕的男女,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成,案件今(9日)在觀塘法院判刑,裁判官稱雖然沒有證據證明4名被告曾使用暴力,但他們的行為嚴重阻塞交通,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受影響市民人數難以估計,故判4人入獄4至10個月。

4被告共涉項罪名

1男3女被告:陳松琛(21歲,男,精神科護士學生)、林恩鈴(26歲,女,電訊工程公司職員)、吳欣庭(22歲,女,商業數據分析碩士學生)及何俏朗(21歲,女,精神科護士學生),被裁定非法集結、蒙面、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等罪成。

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地鐵站外參與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陳另被控管有300多條索帶及3支士巴拿;林則被控管有一罐打火機油、一卷鐵絲連一個扣、數十條索帶及一罐黑色噴漆。

遮蓋容貌企圖隱藏身份

裁判官鍾明新稱,案發時現場約有100至200人聚集,有人用垃圾桶及小巴站牌堵路,歷時約十數分鐘。雖然沒證據顯示4人曾用暴力,但他們的行為嚴重阻塞交通,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受影響市民亦難以估計。被告當時又遮蓋容貌企圖隱藏身份,逃避警方追捕。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曾用涉案物品,但被告當時的裝束,明顯有需要時會使用該些物品。

3人有參與堵路

鍾官早前裁定陳、林、何有親自下手參與堵路,吳則在旁支持和鼓勵。鍾官認為吳的行為有助壯大聲勢,產生壯膽效應,所以其罪責與另外3人相若。他又稱,明白本案可能令被告們失去護士、會計師等專業資格,但認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他以4個月監禁作非法集結罪及使用蒙面物品2罪的量刑起點;管有違法工具的的被告,則須另外服刑3至6個月,因此4人的總刑期分別為4至10個月不等。

案件編號:KTCC 63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