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改口供案|已脫罪名不能再告 控方或難追究事主父涉強姦指控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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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遭父親強姦及非禮的少女,涉嫌受家人干擾下在庭上指稱性侵事件沒有發生,其父最終被裁定脫罪。然而事後揭發其父等5名人涉妨礙司法公正。女事主的4名親人今(17日)被裁定罪成。女事主早前再出庭作證時,明言當時未有在庭上說出事件,令其父的性侵指控再度成疑,惟有大律師指出,任何人在刑事審訊中被裁定脫罪後,都不可再就同一控罪被起訴,故此,即使女事主願再出庭頂證其父,律政司亦難再作提告;即使女事主向父親提出民事索償,但事件已過多年,法庭要作處理亦有困難。

曾稱用父親的精液紙巾作誣告證據

女事主X在2019年1月其父親涉嫌性侵她的審訊中,她作供時曾否認遭父親非禮和強姦,又同意看見父親手淫後,在垃圾桶找出沾有父親精液的紙巾,並向父稱已將精液抹到她的陰道,如果父親不給她新手機,就會誣告他。

聲稱無得揀下才如此作證

不過,X在其父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審訊上,卻澄清當時的說法並非出於自願,她又稱,因家人指父親是家中支柱,X曾說道:「寧願我繼續被老豆強姦,都唔想畀阿媽同細佬受委屈。」她否認因為想要新手機而誣告父親,更直指這個說法「完全唔係事實」,只是她當時「無得㨂」。即使如此,X的當時的供詞,最終令其父脫2項強姦及5項非禮罪名。

事主X稱她作供前遭父母、祖父母及叔叔干擾下改變口供,各人的角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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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脫罪名不能再以同樣罪名檢控

然而,庭上雖然出現了新的說法,但是否表示控方可再追究X父的性侵指控。大律師蘇俊文卻指出,任何人在刑事審訊中被裁定脫罪後,都不可再就同一控罪再被起訴,因此即使女童願再出庭頂證親父,相信律政司亦不能再作提告。

妨礙司法公正案判刑須考慮案件背景

不過,蘇大狀指出,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到引致妨礙司法罪背後的事件,若果背後所涉的事件只是交通意外,如藝人謝霆鋒2002年在金鐘遇上交通事故後,之後找人「頂包」,並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由於案件背景所涉的只是一宗交通案件,所判處的刑期或會較輕,而謝在該案中最終只被判罰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蘇續指,若果背景涉及嚴重罪行的指控,法庭亦會相應地上調刑期,亦會考慮被告在案中的角色。不過,雖然本案背後涉及嚴重的性侵指控,但法庭在判刑時,是不會再考慮該案的案情及細節。

藝人謝霆鋒在2002年亦曾在交通事故上妨礙司法公正,被判社會服務令。(資料圖片)

民事索償須在時限內申索

雖然事主仍可循民事途徑控告親父,指對方涉人身傷害,從而要求索償,但蘇大狀指出,由於民事案件有申償時限,案發後3年內便要提出申索。若要提出逾期申索,必須提出充分理由,如在交通案件後入院昏迷3年,法庭或會使用酌情權受理申索。本案事發至今已超過3年,申索會有一定難度。

另外,事主要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其申索,但法庭也會考慮到她在刑事法庭的作供內容,若她曾承認就性侵指控「作故仔」,或會受到民事法庭所質疑,法庭亦未必會信納其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