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4男涉參與暴動1人罪成 官指依附暴動人群囚4年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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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4名男子被指有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被控,案件今(3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認為部份被告當日的衣著行為雖然可疑,惟控方未能證明全部被告均涉暴動行為,裁定4人中只有1人罪成,並指他當時依附暴動人士,定是想成為其中一分子,判囚4年。另有一人早前已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被判罰款2千元。

只有1被告暴動罪成

4名被告:勞俊坤(23歲,學生)、黃新民(27歲,地盤測量員)、連潤發(30歲,客戶服務員)及鄭信達(40歲,地盤電工)。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勞另被控未能出示身份證,黃及連再各自面對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勞早前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

定罪被告2017年亦曾暴動罪成

四名被告中,只有連潤發被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其餘被告均全部脫罪。連於2017年有一項暴動罪紀錄,當時被判囚3年。連於2019年7月才出獄,同年11月再被捕。

兩被告由小巷跑入橫街罪脫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控方當日曾在油麻地一帶有暴動,閉路電視並拍到勞及黃曾跑入橫街,惟法官指片段僅顯示二人從小巷進入橫街,雖然他們在凌晨時分進入,衣著亦引人起疑,惟控方未能證明他們曾作過任何暴動行為,故認為證據不足以將2人定罪。

鄭稱路過見人群奔跑跟著跑亦脫罪

鄭則稱他當日約了朋友宵夜並有醉意,之後欲獨自往按摩場揼骨,路經案發地見場面混亂,並有人群移動和奔跑,他見跟著逃跑。法官接納其說法,亦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官指連依附群眾擴大聲勢

至於唯一被裁定罪名成立的連,法官認為他明知案發地點一帶有暴動,但他仍選擇依附在群眾中以壯大聲勢,成為暴動者的一分子,裁定他罪成。

林官在判刑時指,雖然無證據顯連在事件中擔當領導角色,但指連的行為鼓勵及支持了其他示威者,認為不應獲得輕判,判連就暴動罪入獄4年,使用蒙面物品入獄半年,兩罪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 3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