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覆核案.上訴|兩跨仔未能改性別指違人權 認為制度應放寛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兩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因未完成整套變性手術,入境處拒讓他們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他們認為處方決定違反憲法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訟庭被裁敗訴。他們不服裁決提訴,案件今(13日)作聆訊,上訴人直指處方做法不人道,又指專家報告提到手術成功率不高,亦有機會引起併發症、尿道等問題,又指出多個國際組織及海外法庭均認為,要求跨性別人士完成全套手術作為更改性別的前設,屬於違反人權,只有香港法庭認為合理。

上訴人為Q及Tse Henry Edward,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處處長。案件原審時共有3名申請人,但提出上訴的僅兩人。

國際賽事亦不要求完成整套手術

上訴人指,入境處現時要求跨性別人士要完成全套變性手術,才可以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認為做法並不人道,因該手術成功率不高。專家報告顯示,進行變性手術後有機會出現併發症,引起尿道問題等,不少跨性別人士都因此而選擇不進行全套變性手術。事實上,不少國際運動比賽,亦沒有要求跨性別人士必須完成全套手術才可參加。

非以性器官有否改變作指標

專家報告亦指,決定跨性別士的性別,並非以其性器官有否改變為指標,而是考慮他們對其情況是否滿意,及他們是否適應社會的角色。報告又提到,美國只要求跨性別人士接受恰當的治療,亦會因應個別人士的情況,去決定何謂「恰當的治療」,而非只跟從政策。

認為處方應放寛制度

上訴人認為現只有生理上無法進行全套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才獲政府豁免,上訴人認為制度應放寬,並容許更多可豁免的情況。

首席法官潘兆初提出,政府已組成跨部門小組作出相關研究,這會否構成任何影響?上訴方回應稱小組在2017年曾撰寫非常詳盡的諮詢文件,卻未見立法會有下文,認為只有法庭可以處理這種涉違憲法權利的情況。

以完成全套手術為指標有違人權

上訴方續指,不同的國際組織和法庭,均認為要求跨性別人士完成全套手術,並以此作為更改性別的前設條件,屬違反人權,只有香港的法庭認為這合乎人權,直言本港的跨性別人士面對兩難選擇,若他們想保護自己的身體,就無法更改性別。

案件編號:CACV18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