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案|主管指江欠名氣唱片尾曲無酬 庭上又透露江拍劇收入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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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江若琳(原名:江玲)被前經理人公司寰宇指涉違約的案件續審,寰宇藝人部主管作供。代表江的律師盤問時指出,江曾在拍廣告時,工作支出包括一項藝人請食早餐的259元費用,主管承認有此帳目,但稱會先得藝人同意。他認曾在江的助理口中得知,江對出唱片的支出感不滿,但否認叫助理向江解釋這是行規。該主管又提到,江雖然曾為多啦A夢的一部電影唱片尾曲,但由於江當時欠名氣,機會是公司為她爭取回來作宣傳,江未有任何報酬。庭上又透露,江拍攝電視劇《男兒本色》的片酬30多萬元,江只獲其中的百分之35。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為江玲、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寰宇在2014年入稟時指江於2004年在其父母任監護人下,簽下10年的藝人經理人合約,其中一項條款指寰宇有優先權與江續約5年,寰宇亦通知江會行使續約權,但江單方面表示不續約,更拒絕參與寰宇接下的工作,寰宇遂要求法庭頒令合約仍有效,並向江追討賠償。

江若琳由丈夫蕭唯展陪同下到法庭。(周倪瑩攝)

公司旗下藝人尚有羅嘉良李彩華等

證人楊健彪(譯音)供稱,他於1992年原告的集團,並於2004年則在藝人部工作。於2007至2014年間,公司旗下約有10名藝人,包括江若琳、羅嘉良和李彩華等,其中江若琳由另一名同事Kelly負責,包括其支出。

藝人自付其同意的費用

楊指,藝人支出會由該名藝人自己負擔,但會在相關藝人同意下,才計算入其支出,強調「佢唔同意,唔會硬加」。楊亦稱,當時有協議就江若琳出碟的支出,會由她負責。惟江的律師指,沒有相關協議,而在江帳目內扣除的支出,未獲江同意。楊否認,強調有事先獲她同意。

法官查問相關同意如何事先獲得,楊舉例如需拍音樂影片(MV),江願意拍攝,就同意相關洗費。惟他同意,並非把單據預先讓她過目。

收據顯示江拍廣告 請工作人員食早餐

江的律師就根據帳目,江於2008年拍攝「Dr.Pro」的廣告時,有江請工作人食早餐的單據,費用為259元。楊強調,該洗費預先取得江同意,又稱:「係藝人order早餐。」法官查問楊如何得知當時的情況,楊解釋藝人助理提供相關單據,因此是先獲得藝人同意。楊亦強調,每月會向江提供相關帳目,但指江可能忙碌,數月才簽一次。

被問及江對唱片支出感不滿 主管稱不記得

江的律師卻指,江於2007年推出首張個人專輯《Innocent》。惟她收到相關帳目後感不高興,江向Kelly投訴:「點解咁多出碟支出?」Kelly再向楊講及江的不滿。楊表示不記得,他否認江一方所指,叮囑Kelly向江稱,藝人負責自已洗費是行規,楊強調「我地唔係唱片業」。

楊亦否認其後遇到相關投訴時,著Kelly要江立即簽署帳目,令她不可以核對帳目,謂:「唔會,邊有咁霸道」。

未有名氣叫片尾曲無報酬

此外,楊指江於2006年替電影「多啦A夢 大雄的貓狗時空傳」,唱片尾曲「夢境日和」,但未有收入。楊解釋,若是找著名歌手唱片尾曲,該歌手或會收到報酬。但江當時欠名氣,是公司爭取江唱片尾曲,以作宣傳,因此未有報酬。

拍電視劇片酬江只佔約三分一

江的律師盤問楊時提及江若琳當時的部份收入。如根據向稅務局呈交的文件,於2007年4月至2008年間3月,寰宇向江支付32萬多元。楊指,此款項是尚未扣除藝人支出。此外,江拍攝電視劇《男兒本色》的片酬30多萬元,江可獲其中的百分之35。

此外,律師又指有周刊於2008年報道,江若琳因為涉及老闆林小明的緋聞,失去護膚品代言廣告,被樂基兒取代。楊庭上指該報導「有作文成份」。

案件編號:HCA 1225/2014

寰宇主席林小明早前供詞重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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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若琳於2018年與現任丈夫蕭唯展結婚。(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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