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不滿藏索帶囚5個半月 上訴庭指可對公共構成威脅 維持原判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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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經紀前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被警截查時,被發現身上有48條索帶,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被判監5個半月。經紀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1日)下判辭指,整個2019至2020年的衝突事件中,必然也包括有人把欄桿雜物捆在一起,並可用以作擠壓及撞擊等行為。又指索帶用途多且容易購買,加上案件的背景,假如上訴人的索帶被用以綁紮堵路和作毆鬥工具,可對公共秩序構成威脅,認為原審官的推斷無誤,駁回經紀的上訴。

上訴人被捕時黑衣裝束黑布蒙面

上訴人陳俊傑,35歲,地產經紀,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管有48條膠索帶。

案發當日維園有未經批准的集會,警員當日傍晚在銅鑼灣見有人聚集,見陳用黑布蒙面,穿黑衫黑褲及雙手戴手套,他們截查陳時發現他袋內有防毒面具、頭盔及索帶等。陳辯稱約朋友在附近食飯,見有人聚集好奇觀看,又稱原想到舊辦公室搬雜物,故帶備了索帶。

原審官不用索帶是搬雜物用途

惟原審裁判官鄭紀航不接納其說法,並指社會事件中,常見非法示威者合力把街上雜物及圍欄拆下再綁成大型組合,用作武裝衝突或堵路。他認為被告的背包放有索帶,是想用以捆綁鐵欄等用途。鄭官又稱他經常要調到不同法庭,未見過搬運工人需用6吋長索帶搬運傢俬雜物,故不信陳的說法。

律師認為非法用途及意圖解釋範圍太廣

陳的代表律師在上訴時,指律政司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出起訴,惟條例中的非法用途及意圖並無限制,認為範圍太廣,同時認為索帶不應屬「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作」。他認為原審官引用他搬辦公室的經驗,是濫用司法認知,錯誤裁定索帶不會被用來搬運傢俬電器等雜物。

武狀衝突索帶常被用上

上訴庭卻認為,原審官只是根據一般人的共有經驗作推論,認為陳的律師只以原審官一個小觀察,便提升為質疑有關的事實認定是片面看法。上訴庭又指出,在2019至2020年的武裝衝突中,必然包括利用捆在一起惖欄桿雜物進行擠壓及撞擊,這些場面在電視機上亦常常見到,且不會是一個人去完成。

時代釋義可應對不法分子用不同工具作案

上訴庭認為,有關控罪適用於「時代釋義」去詮釋,因這可有效應對不法分子用各種不同甚至新發明的工具作案。本案涉及的索帶,亦可用作的非法用途眾多,卻極容易購買和收藏,且不易被人懷疑,一旦被用上亦不易被解下,假如確實用到綁紮堵路和毆鬥工具,可對公共秩序造成相當威脅,故認為原審的量刑亦未有過重。

案件編號:HCMA 2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