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攜「煙霧餅」往立法會囚3月 官斥威脅社會安全須重罰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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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關迦曦被裁定藏有爆炸品罪成。(資料圖片)

公開大學修讀檢測及認證學系三年級男生,在立法會前年底二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攜帶1公斤俗稱「煙霧餅」到立會附近範圍,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及三項無牌貯存危險品等票控罪。男生早前於東區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成,今(1日)被判入獄3個月。裁判官判刑時稱,被告剝奪社會上其他人享受安全的權利,法庭不會縱容這種行為,亦不容許有人藏有危險品,威脅社會安全,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

沒案底的被告關迦曦(21歲)聞判十分激動,一度在犯人欄內嚎哭大叫。裁判官最後准他以1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開香港,並須到警署報到及遵守宵禁令。辯方透露被告將就定罪及判期作出上訴。

官指涉案煙霧餅在公眾地方燃點相當危險

暫委裁判官葉啓亮判刑時指,被告早前向感化官稱「信錯人」,又堅稱涉案「煙霧餅」是網絡群組上認識的男子交給他暫放,他不知道是爆炸品,事後該男子已失去蹤影。但法庭為他取另一報告時,被告又稱爆炸品是用以「打野戰」,更稱他在2015年時,在學校活動上認識一個男子,指爆炸品由該名男子提供,更說案發前原打算往長沙灣與對方會合,惟被告與女友人在金鐘等候期間便被捕。葉官認為被告杜撰不同版本只是為自己開脫。

葉官又指,爆炸品如落入錯誤的人之手中,後果會相當嚴重。審訊期間,專家曾以2克的煙霧餅作測試,已可見煙霧餅可快速產生白煙,而案中煙霧餅數量更高達1000克,如在公眾地方點燃,定必相當危險。葉官斥,被告行為剝奪社會上其他人享受安全的權利,法庭不會縱容這種行為,亦不容許有人藏有危險品,威脅社會安全,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故判他入獄3個月。

「(本案)對你而言係嚴重事件,但唔係世界末日。
暫委裁判官葉啓亮

葉官勸他出獄後不要再干犯法律。而休庭期間,犯人欄傳出一把男子嚎哭的叫聲,再度應訊時,被告一拐一拐地走出犯人欄,期間一直低頭及拭淚。

辯方指被告可能會在獄中結識壞朋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指出,因身體問題而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強調被告在還押期間已嘗牢獄之苦,感受良多,不會再衝動做事,希望裁判官考慮被告年輕、與家人關係親密,並得教會支持,今亦有兩名牧師到庭支持,望判處緩刑。辯方又指,若被告被判入獄,更有可能在獄中結識壞朋友及學壞,而被告需要協助,如他能在家人身旁,相信更有助他更生。

被告否認管有爆炸品等4 罪。葉官裁決時指,案發當天在立法會附近截停被告的男警在近距離及光線充足的環境下觀察被告,雖然警員曾短暫時間跟不到被告,但很快已在海富中心一樓尋回被告,認為警員的認人質素良好,故裁定警員在立法會附近截停及海富中心一樓找到的男子是被告。葉官又裁定在被告搜出的16塊用報紙包住的淡黃色圓餅是煙霧餅,屬煙火物質,符合危險品條例。

案件編號:ESCC413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