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不小心駕駛囚18日 稱失拍廣告機會損失達百萬 官斥咎由自取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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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楊明去年疑因酒醉下駕駛,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壆,案件經歷多番波折後,今日(4日)楊明就不小心駕駛等罪,被判即時監禁18天,但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暫時不用服刑。裁判官判刑前要求查看楊的行車紀錄,判刑時稱雖然無楊的酒精濃度數據,但指楊明當時是嚴重地受酒精影響,神志不清,完全無法控制車輛,認為他罔顧他人安全,沒有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實屬僥倖,又提到楊已有酒駕、刑事損壞案底,亦曾因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等被罰款,但未有汲取教訓,故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又反駁辯方提到他因本案失去工作機會,損失達100萬,認為楊屬咎由自取。

被告林明樂(39歲,楊明的原名,下稱:楊)早前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判刑。

官判刑前要求觀看楊的行車紀錄儀

案件原本下午2時半判刑,惟裁判官需要觀看楊的行車紀錄儀及讓雙方閱讀案例,案件一度稍作押後。

庭上播放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後,辯方指片段顯示車速不高,亦非猛烈碰撞,望法庭處以非監禁式刑罰。

楊明上庭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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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斥楊攝取大量酒精後仍駕駛

裁判官判刑時認為,即使沒有楊當時的酒精濃度數據,但綜觀案情可推斷出,楊嚴重地受酒精影響,神志不清,沒有能力控制車輛,而容許自己攝取大量酒精後駕駛,屬極不小心的行為。

案例指酒駕猖獗須阻嚇

裁判官引述案例中部份段落,該案的裁判官提到基於酒駕的普遍及猖獗,法庭要判阻嚇刑罰,以保障公眾利益。

楊當時完全失去控制車輛的能力

裁判官對案例中的情況深有同感,認為楊罔顧他人安全,沒有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實屬僥倖,亦認為本案情況比案例更嚴重,因為楊完全失去控制車輛的能力,且楊並非初犯。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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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汲取教訓緩刑及社服令均不適合

就不小心駕駛罪而言,裁判官以1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提到被告於2005年的酒駕案底及2008年的刑事損壞案底,亦有超速、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的定額罰款,直言被告明顯沒汲取教訓,因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並不適合。

失拍攝機會損失達100萬咎由自取

雖然辯方提到,楊原本每月要付4萬元供養父母,但因本案收入大減,失去拍劇、拍電影及廣告機會,損失達100萬元,但楊容許自己酒醉前應顧及到後果,直言這是他咎由自取、自招惡果。

最終裁判官考慮到他認罪、本案一波三折令他多折騰7個月,判他囚18日,停牌兩年。而就車窗玻璃光度不足罪則被罰款2000元。

准次以3萬元保釋候上訴

判刑後,辯方即時表示會上訴,並申請保釋。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以3萬元申請保釋,期間他不得離港,並要一周到警署報到3次。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

楊明由認罪至推翻決定的經過。(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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