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撞壆案 控方指控罪要懲罰醉駕人士 若不清醒可免責有違原則

撰文:劉安琪
出版:更新:

藝人楊明去年疑因酒醉下駕駛,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壆,裁判官雖裁定他未能提供呼氣樣本罪不成立,但就楊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卻要楊先還柙索取報告,楊即要求撤回他早前的認罪決定。律政司就此感不滿要求覆核,指裁判官不應批准楊撤銷認罪的申請,又稱本案控罪是要懲罰酒後駕駛,若有被告稱不清醒就可以拒絕提交樣本,會與條例的定立原意背道而馳。裁判官把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楊可繼續保釋外出。

官稱還柙即求更改認罪決定

被告林明樂(39歲,楊明的原名)於2020年8月1日於馬己仙峽道發生的交通意外而被控,楊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等3罪名。案件在今年4月14日判刑時,裁判官稱要還押楊時,當時代表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突稱向楊提供了不恰當的法律意見,要求推翻楊原本的認罪答辯,獲裁判官接納。

控辯雙方今天所提主要論點。(詳看下圖)

不能因被告不清醒便可拒交樣本

主控官萬德豪指出,若然法庭容許被告更改認罪答辯,必須要有非常確實的證據。本案有關控罪定立的原意,是要懲罰酒後駕駛,若被告僅因不清醒就可以拒絕提交樣本,會與條例的定立原意背道而馳。

清洪只說坐監機會不大

鄧官其後質疑,若一名資深大狀承認「誘使(induce)」被告認罪,法庭是否有足夠理由批准其推番答辯。控方即回應稱,清洪只是說坐監的「機會唔大」,即「很有可能(Likely)」,非「唔會坐監」。故此,無論清洪如何「induce(誘使)」都只是「likely(好有可能)」。

楊明由認罪至推翻決定的經過。(詳見下圖)

+2

法律意見只關於判刑

再者,清洪給予被告的相關法律意見只是關於判刑,而非控罪的條文、內容,或辯方擁有的證據有關。另法庭事實上並不清楚清洪當時的說法是否「實牙實齒,無彎轉」,或被告究竟有沒有因其說話而改變答辯。

辯方強調楊醉酒非故意不提供樣本

辯方則指強調被告當時醉酒,故未能得知及理解警方要求酒精測試,而非故意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化驗。惟鄧官指出條例訂立的原意為防止、懲罰酒後架駛,而若按照辯方的說法是否「越醉越可以逃避責任」。辯方回應稱,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9C條,若被告可能沒有能力有效地同意抽取血液樣本,警務人員亦可要求醫生從某人抽取血液樣本。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