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男女涉尖沙咀暴動 控方引赴湯杜火案判辭 指有被告作從犯角色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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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事後共有29人被控暴動罪,其中5男5女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在開案陳詞中,引述終院昨頒下「赴湯杜火」案判辭,並即引用終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解釋,指眾被告是以主犯的身份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是以從犯的身份作協助、教唆或鼓勵,從而參與了該次暴動。另他們當日的衣著與裝備均與暴動人士相類似,以人多勢眾去鼓勵他人或互相掩護,去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十名被告依次為:劉維穎(19歲)、郭嘉輝(22歲),張文俊,梁卓華(20歲)、黄奕瑋(20歲)、梁俊偉(26歲)、吳紹勤(28歲)、韋婷婷(26歲)、卓麗馨(24歲)、潘慧雯(42歲)。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

有約2000示威者在暴動區

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6時38分開始,約有2000名示威者在涉案暴動區域集結,他們大多身穿黑色衣物及頭盔等保護裝備,佔據行車線及築起路障。警方其後在尖沙咀警署外舉黑旗警告,惟示威者未有離開,更以雜物阻礙警署出入口及向警署投擲硬物,警方遂向示威者投擲催淚煙,舉起橙旗警告,依舊不獲理會。

警員雙腿被汽油彈擊中

及至接近7時,示威者用彈弓把物品射向警署,警方則向示威者發射了一輪布袋彈。示威者其後向警署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擊中一名男警的雙腿,導致其下肢有5.5%的2級燒傷。警方最後在多次警告無效後,展開驅散行動,10名被告均身穿黑衣及配備防護物品在暴動區域內被捕。控方指期間警方多次發出警告,若被告非參與暴動,必有足夠時間離開,惟他們一直逗留至被捕。

指部份人在場作鼓勵角色

控方最後引用終院昨日頒下「赴湯杜火」案的判辭,當中有就「共同犯罪原則」作詮釋。控方指眾被告是以主犯的身份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是以從犯的身份即作出一些協助,教唆或鼓勵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而參與了該暴動。他們的衣著及管有的物品和其他參與暴動人士的衣著是相類似。他們集結在現場從而增加集結人士的數目,以人多勢眾去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或掩護,去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案件編號:DCCC 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