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突死頭部多處深度瘀傷 同居男女認照顧時施虐 各囚64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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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情侶為朋友照顧未滿兩歲的女嬰期間,女嬰突心跳停頓死亡,驗屍後發現她僅重8公斤且身上及頭皮有多達70處傷勢,頭部更有多處深度瘀傷。女被告求情稱她需照顧3名女兒,當時並懷孕,壓力下用鐵鏈綁女嬰的腰;男被告則解釋,他因見到女嬰踢其女兒,才掌摑女嬰,現感後悔。惟兩人的電話通訊中,女被告曾提到:「打X到佢仆街」;男被告曾稱:「啱啱我差啲殺咗佢。」法官黃祟厚今(17日)在高等法院就兩被告的虐兒罪判刑,指女嬰的生母不算是個負責任的母親,她把女嬰交給兩被告照顧後,女嬰的命運完全掌握在兩被告的手上,只有22個月大的她,既無法抗議,也無法尋求協助,她不但遭受身體虐待,更未有足夠的營養,處於飢餓狀態,最後判兩被告各入獄5年4個月。

女被告柯靜雯(36歲)和男被告蕭國偉(33歲),承認一項虐兒罪,指他們在2019年1月至同年6月20日期間,於洪水橋新生村住所虐待一名姓柯的女嬰Heiley。女嬰去世時約22個月大。

斥女嬰生母非負責任母親

法官黃崇厚指,女嬰生母並非一個負責任的母親,她不但將女嬰交由無法提供妥善照顧的女被告看管,更沒有提供財政援助及採訪女童,最終女嬰在兩被告的看管下身亡。雖然控方未再控以更嚴重的罪行,但法庭無法評估控方做法是否屬寬容。

女嬰命運掌握在兩被告手中

黃官提到,虐兒罪的立法原意為保障弱小,因此判刑需要達到阻嚇作用。他指,女嬰的健康及命運掌握在兩被告的手中,女嬰無法抗議或尋找其他協助,卻被兩人施以嚴重暴力及忽略,引致她出現多處傷勢及健康欠佳。

傷勢顯示曾受嚴重身體虐待

黃官亦指,根據醫生分析,女嬰頭部與頸部出現瘀傷的期間,兩被告均在家,女嬰的傷勢顯示她曾受到嚴重的身體虐待,即使有關傷勢只是其中一名被告造成,另一人必然當時採取了視而不見的態度,或未有採取行動阻止。

另外,女嬰除了受到身體上虐待外,亦未有獲足夠的營養,處於飢餓狀態,健康狀況欠佳,胸腺出現病變,而女童在兩被告的照顧下,健康狀況才轉壞。

常睡在鋪地地上的床墊更被獨留在家

再者,無論天氣冷暖,女嬰都只睡在鋪在地上的薄薄床墊,更被獨留在家中,並被沒有尊嚴地對待。

本案屬嚴重的虐兒案件

黃官認為,本案屬於嚴重的虐兒案件,雖然他明白照顧兒童會遭受到的壓力,但法庭要考慮到社會利益及保護兒童,亦要向公眾發放訊息,闡明暴力對待及忽略幼童造成的後果,以及有關行為要受到阻嚇。

兩被告明知有虐兒情況發生但沒有阻止

雖然兩被告均承認曾暴力對待女嬰,女被告所涉的次數及程度更多,但兩被告必定知道所有發生的事情,其中一人不當地對待女童時,另一人必然沒有採取行動阻止,認為不應分開評估兩人的罪責,而兩人均以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兩被告的4名女兒已被送至寄養家庭或兒童院

兩被告照顧的4名女兒分別送到寄養家庭照顧或兒童院,但黃官指雖然判刑會對兩人照顧的孩子有負面影響,但仍認為除了認罪扣減外,再無其他減刑因素。

判刑後,黃官又關注女童原生家庭中,其中一名孩子被送往寄養家庭照顧,不解為何當局未介入女童的情況,望當局注意情況防止同類事件重演。

法官黃崇厚判刑時指,女嬰由兩被告照顧時,其命運就操控在他們手中,她既無法抗議,也沒有辦法求助。(資料圖片)

女被告另要照顧3名女兒

女被告求情指,案發時他需照顧三名女兒,同時亦懷有身孕,備受壓力。她為避免女嬰被送至寄養家庭,出於同情心,受託照顧女嬰,並向女嬰提供生活所需。另外,她當時因照顧多名小朋友,才用綁狗隻的鐵鏈,綁著女嬰的腰。

男被告則指女嬰有行為問題,他放工回家見女嬰踢其女兒,才掌摑女嬰,現已深感後悔。

女嬰22個月大僅重8公斤

案情指,女被告於2019年6月20日清晨送當時22個月大女嬰到屯門醫院,女嬰送至急症室時心臟已停頓,最終不治,當時女嬰體重僅8公斤。

34處近期傷頭部多深層瘀傷

驗屍報告顯示,女嬰身上有約70處傷勢,包括34處近期傷勢,及36處疤痕。女嬰的頭亦有多個深層瘀傷,並出現蜘蛛膜下腔出血和腦水腫。報告認為女嬰因其頭傷致命。

男被告短訊曾稱差啲殺咗佢

警方調查時發現女被告曾在電話短訊中向男被告稱:「你睇唔睇到佢嗰個輕佻(樣)啊,......你話係咪想一拳Fing埋去......」、「打X到佢仆街」。男被告亦曾稱:「啱啱我差啲殺咗佢。」

警方尊重法庭裁決,並一如以往重視所有虐待兒童的舉報,會繼續以具敏感度及專業的態度處理案件,達致保護受害兒童免受進一步傷害及把犯案者繩之於法的雙重目標。警方會繼續與各有關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保持緊密合作,致力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及權利。

案件編號:HCCC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