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月大女嬰亡後驗出70處傷 港府必須加緊完善保護兒童安全網

撰文:劉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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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同居男女蕭國偉和柯靜雯自2019年1月受託照顧友人約22個月大的女兒Heiley,涉嫌多次用藤條抽打及掌摑對方,甚至以狗鏈綁腰,把她獨留家中。至同年6月中旬,Heiley有天身體不適,送院搶救後不治,驗屍時發現身上有70處新舊傷痕,頭部更有多處深層瘀傷,而且體重只有8公斤。警方調查時發現,蕭國偉和柯靜雯的通訊紀錄出現「打X到佢仆街」及「啱啱我差啲殺咗佢」等等殘暴不堪的對話。兩人上周五(10月15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虐兒罪,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9日)進行求情。儘管案件駭人聽聞,但香港虐兒問題並不鮮見,而特首林鄭月娥只在最新一份《施政報告》承諾立法建立強制舉報虐兒個案機制,而未有加強其他強化保護兒童安全網的配套措施,恐怕並不足以杜絕悲劇再生。

還要犧牲多少個小生命?

Heiley悲劇發生之前一年半,即2018年1月,香港才出現一宗被警員形容為「香港開埠以來最嚴重的一次虐兒案」——當時5歲女童臨臨疑在家中遭親父陳海平及繼母黃曉彤長期虐待致死,身上被驗出133處傷痕,遍佈頭部及四肢。事後陳、黃被揭虐兒情節喪盡天良,例如幾乎每天都會虐打臨臨及其8歲胞兄,包括以藤條抽打、用拖鞋摑面、用剪刀插胸;直到今年4月中旬,兩人雙雙被判謀殺罪成囚禁終身。

2018年1月,女童臨臨疑遭生父及繼母虐待致死,事件喚醒市民關注兒童權益。(資料圖片)

案件一度引起全港譁然,也觸發很多完善保護兒童機制的討論,最終也促使特區政府成立民間已經爭取了20年的「兒童事務委員會」,並在公營小學推行「一校一社工」;可是,這兩三年來,虐兒個案仍然頻生。根據社會福利署統計,在臨臨不幸離世以來的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仍然分別錄得1064宗、1006宗及940宗虐兒個案,其中身體虐待的案例由493宗減少至389宗,而疏忽照顧則由237宗下降至201宗,但性侵犯卻由297宗增加至313宗。

近10年來,社會福利署錄得的虐待兒童個案不斷上升。(香港01製圖)

每每發生虐兒悲劇,社會總有聲音認為問題源於法律阻嚇力不足,例如未有全面立法禁止體罰,也未有強制要求舉報虐兒個案。

對於「全面立法禁止體罰」,著實是個不小的難題,因為它挑戰了華人社會根深柢固的教育觀念——包括「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嚴師出高徒」等等,以為體罰和嚴厲管教有助糾正兒童的偏差行為,能夠培養他們成材。不過,已有愈來愈多研究表明,體罰無助於教育,例如美國猶他大學兒科教授Antoinette Laskey曾於第43屆聖地牙哥兒童及家庭虐待國際會議中指出,沒有研究支持使用體罰有助改善兒童行為的說法,相反體罰很容易升級至暴力水平,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甚至破壞親子關係,令管教更加困難。但更棘手的是,由於「體罰」與「虐兒」往往只是一線之差,相信社會難以就「體罰」釐定統一標準,假如連輕微的「打手板」也不被允許,恐怕不會被大多數家長所接受——哪怕大部份虐兒個案都是由體罰開始,而家長往往低估其對子女成長的長遠傷害。

應用「寧枉勿縱」態度杜絕虐兒

至於「強制要求舉報虐兒個案」,總算迎來一絲曙光。法律改革委員會上月初(9月10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在《傷害人身罪條例》當中增設「沒有保護罪」,以加強對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的人——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保護。該罪涵蓋與事主同住成員、與事主有頻密接觸,以及對事主有照顧責任的人——包括父母、監護人以及承擔事主照顧責任的機構,如沒採取合理步驟防止或制止虐待可負上刑責;如事主受嚴重傷害,最高可監禁15年;如事主死亡,最高可判監20年。特首林鄭月娥剛於《施政報告2021》確認當局正在擬定立法建議,以建立強制舉報虐兒個案的機制,同時加強有關工作者識別虐兒的培訓,預計新一屆立法會可以審議。

法改委的報告出爐後,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曾經跟進討論有關事宜,當時政府跨政策局工作小組建議,強制舉報機制應涵蓋教師、醫護人員、社工等七類專業人士,而社區保姆、寄養家長、補習老師等不應受制。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解釋指,如果法律太過嚴厲、涵蓋範圍太廣,可能導致機制被濫用,甚至適得其反,例如一些非專業人士可能見到蛛絲馬跡便上報,執法部門或會因而浪費大量人力物力去處理非緊急個案。社會也有相關聲音,認為舉報者本身需要承擔一定風險和壓力,又擔心個案上報後當局很難應付云云。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表示,十分贊成建立強制舉報虐兒個案機制,應用寧枉勿縱的態度去杜絕。(資料圖片/黃舒慧攝)

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近日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十分贊成建立強制舉報虐兒個案機制。她分析指,過去10年裡,虐兒呈報個案整體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證明過往的虐兒行政措施指引力度不夠,的確需要透過立法實現有效監管。她強調,香港虐兒問題嚴重,當局應該用「寧枉勿縱」的態度去杜絕,而立法時更應訂明清晰指引,當相關人士有合理懷疑時就應在指定時間內舉報,如經專業童工調查發現是誤會,則根本不會進入司法程序,不至於冤枉無辜。她也提醒,「強制舉報機制需要和行政措施相輔相成,才能達致效用」,例如有相關人士舉報個案後,政府如何保障舉報者免受報復,又如何即時作出恰當反應,根據判斷分析個案的危機程度,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有效分流,全都需要做好規劃。

主動負責任保護兒童福祉

畢竟,有逾七成虐兒個案的施虐者是受虐者的父母、家庭成員和照顧者,受虐兒童難以主動保護自己,施虐者更加不會主動投案。如果政府把責任推卸給法庭之後便認為萬事大吉,恐怕未必能建立起完整而有效的安全網。這意味著,做好保護兒童工作,必須行政、立法及教育等多管齊下。正如黃翠玲所指,出現虐兒問題的家庭中,父母本身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情緒問題、精神疾病、濫用藥物等——針對這類「高危家庭」,政府應積極改善他們的育兒觀念和技巧,多加宣傳正面管教的信息。

澳洲政府早於2009年推出的保護兒童框架《Protecting Children is Everyone's Business》,值得港府參考,當中清晰指出虐兒責任不再局限於施虐者,而是延伸至公共政府,以及各持份者單位;當局更就此立家庭與社區服務部作專責機關,以強化社區的輔助功能,向家庭提供多元支援,包括優質幼兒照顧服務、改善親職技巧等課程。無可否認,香港也有不少機構提供類近教育,但大部份項目非政府資助項目,不但無以為繼,而且不少項目更因經費問題,以及宣傳力度不足,造成覆蓋率低,虐兒預防的果效也因此受到削弱。

防止虐待兒童會關注虐兒議題已久,曾一度促當局設強制通報懷疑虐兒個案的機制。(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值得一提的是,儘管港府一直認為虐兒屬於「家庭問題」,所以不願增撥資源推行具針對性的保護兒童政策。然而,根據防止虐待兒童會(ACA)2017年的統計,虐兒個案當中,有49%涉及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兒童,有50%與經濟困難及適應新環境相關,另有42%離不開父母的婚姻及情緒問題。這幾乎可以勾勒出香港虐兒情況的主要輪廓——家庭存在經濟或婚姻等問題,心力交瘁的父母難以分配足夠時間妥善照顧兒童,加上各種壓力誘發他們出現負面情緒,而在缺乏正確管教觀念的情況下,他們往往使用不當方式對待子女——難怪有人會形容,受虐兒童就是病態社會的犧牲品,而這病態社會當中,則充斥着不少虐兒迷思。

政府的存在,就是主動「醫治」社會的「病態」,而不是放任「病態」繼續擴大,因此,政府絕對需要擔起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責任——一方面要致力促進社會變革、改善民生問題以紓緩普羅大眾的生活壓力,從少減少所謂「家庭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強調「普及預防」的重要,盡可能及早識別有需要支援的家庭,而不是單純依靠悲劇發生後的「回應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