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貿易公司前員工及董事 涉報大薪金數騙恒生等630萬貸款

撰文:石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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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文新.信陽毛尖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一名時任董事及一名時任兼職員工,控告她們涉嫌在申請多筆貸款時,偽稱該兼職員工的聘任及月薪,詐騙恒生銀行、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貸款共逾630萬元。兩名被告獲准保釋,明日(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文新.信陽毛尖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一名時任董事及一名時任兼職員工。

廉署指,54歲被告賴美丹,為文新.信陽毛尖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前兼職員工,59歲被告凌菀鎂(前稱凌春梅)則為文新董事兼股東,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而賴美丹另被控四項詐騙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凌菀鎂則另被控一項偽造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

前兼職員工涉訛稱月入50,000 誘使恒生銀行批按揭貸款

廉署表示,案件涉嫌罪行於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發生。其中一項控罪指賴美丹涉嫌向恒生銀行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她於文新受僱為銷售經理和每月賺取收入50,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恒生銀行批准賴美丹及其丈夫的按揭貸款申請,導致該兩夫婦獲得利益,或恒生銀行蒙受不利。

另涉意圖詐騙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

另外三項控罪指賴美丹涉嫌向邦民日本財務(香港)有限公司及易易壹財務有限公司先後三次虛假地表示,她受僱於文新和每月賺取收入48,500元或50,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批准賴美丹的貸款申請,導致賴美丹獲得利益,或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蒙受不利。

另一項控罪指賴美丹及凌菀鎂涉嫌一同串謀詐騙邦民財務,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賴美丹受僱於文新和每月賺取收入48,500元,從而誘使邦民財務批准賴美丹的貸款申請。

前董事涉發信證明涉案員工受僱為銷售經理及月入50,000

餘下一項控罪指凌菀鎂涉嫌製造虛假文書,即一封以文新名義發出的信件,信中述明賴美丹於文新受僱為銷售經理和每月收入50,000元,意圖由賴美丹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

廉署調查顯示,恒生銀行、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疑因兩名被告所作的虛假陳述,批出五筆貸款合共逾6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