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涉將失物LV銀包藏雪櫃底 稱留翌日補登記 官稱荒謬偷竊罪成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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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機場報案中心警員,涉在工作期間偷走一個內有逾5萬元的LV銀包,並把銀包收藏在茶水間雪櫃底,從而被控盜竊。被告聲稱登記需時,又怕交給下更同事會引來不滿,且當晚要趕回家慶祝情人節,故先把銀包藏起準備翌日處理。案件今(13日)在沙田法院裁決,裁判官指被告的說法荒謬絕倫,認為並不可信,裁定被告罪成,並把案押後至12月21日判刑,並明言判監是唯一選擇。

銀包內有逾5萬元現金

被告馮奕鈞(28歲,警員),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他於2019年2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7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屬於陳振宇、價值7,000元的銀包,內有現金56,090元、3張信用卡、1張提款卡及1張八達通等財物和證件。該銀包為Louis Vuitton名牌。

被告接過銀包未即時登記

控方案情指,銀包的物主陳振宇,案發當晚9時許從墨爾本飛抵香港,他在行李帶附近等候時,將錢包漏在行李車上。一名姓楊的女子撿獲錢包交到機場的報案室,當時被告正在報案室當值並接獲錢包,卻沒有按規定作失物登記,反而將錢包藏在茶水間的雪櫃底。

事主往報案室領銀包揭發事件

惟楊在把銀包拿去報案室前,發現有陳的卡片,她事後聯絡到陳,並告知已把銀包拿到報案室。惟陳往取銀包時,接被告更的警員發現被告並無就銀包作登記,從而揭發事件。

當日趕回家慶祝情人節

被告自辯時曾稱他有處理偽鈔經驗,兼得前輩傳授,會記錄每張銀紙上的序號,並要楊簽名確實,因程序耗時,故用了「不留名」方式處理,先把銀包放在茶水間雪櫃底,留待翌日處理。他又稱,如把登記的事交下一更的同事處理,或會引來不滿,那天又剛好是情人節前夕,若他不準時下班,便要轉乘其他交通工具,未能趕及情人節凌晨回家慶祝。

官指被告說法全是藉口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被告說法荒謬,因警隊並無規定需要把銀紙序號作登記,對於被告稱以「不留名」方式處理,裁判官更覺可疑,因被告既要虛報拾獲人身份,又要解釋不留名的原因,這做法將涉及虛假陳述,他或會因而要面臨紀律聆訊,甚至被刑事檢控;至於被告稱要趕回家慶祝情人節,更是第一次聽到的說法,認為被告所言全是藉口,故裁定他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被定罪會令他失去工作。惟裁判官稱,被告犯案時是警員,屬加刑因素,故把被告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STCC 110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