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暴動案|控方突要向陳虹秀等2人加保釋條件 須交出旅遊證件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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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中木田「陣地社工」陳虹秀等8人早前被控參與2019年8.31暴動案,最後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於去年9月裁定陳表證不成立,另外7名被告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以呈述方式對所有被告提出上訴,陳等3人被今(22日)早遭警方緊急帶至高等法院應訊,以讓律政司申請向3人施加保釋條件,終獲法官彭偉昌批准。3人的保釋條件包括保釋金5000港元、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等。

警方上周一取得8人的拘捕令

律政司指警方於上周一(13日)已獲得8 人的拘捕令,其中被告陳虹秀、賴姵岐及龔梓舜今早被捕及帶上法庭。律政師向法庭申請向3人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以5千港元擔保外出、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且在更改地址後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辯方質疑眾被告已獲判罪名不成立

陳、龔二人的代表大律師潘熙反對律政司提出的條件,指陳為外展社工,該些條件會約束人生自由,對其工作造成不便,惟法官表示:「完全睇唔到實質影響到工作。」對於潘指兩名被告早前均無罪獲釋放,至上訴階段亦一直有出席聆訊,法官則指現階段不會探討原審法官的裁決對錯,終批准律政司申請。

陳虹秀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藏有汽油彈及伸縮棍。陳虹秀於去年審訊時裁定表證不成立獲釋,其餘人則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CACC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