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9.22沙田衝突 三男女暴動罪成 官指站前排鼓勵其他示威者

撰文:朱棨新 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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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市民於前年9月在沙田聚集,之後爆發激烈衝突。涉案2男1女早前分別否認暴動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阻差辦公3罪受審,案件今(22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謝沈智慧指3人案發均站在示威者前排,與警方對峙,顯示人多勢眾的實力,以鼓勵其他示威者的行為,裁定3人暴動罪成。而其中一名男被告涉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阻差辦公罪成。案件押後至1月3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及求情。

法官裁決時指,第3被告黃溢霖的作供違反常理、自相矛盾,黃自辯時稱當時因見到有人被小巴路牌拌倒,才上前搬走路牌。惟法官質疑黃當時最該做的便是關心跌倒的人,黃卻對此視若無睹。且黃自言在搬完路牌後便離場,但警方趕至現場後,黃卻仍在該地。最後,法官指黃身材健碩,有健身習慣,卻自稱當日有位婆婆不斷推及叫他離開,才與示威者一同前往案發地點,說法難以置信。法官因而認為黃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其供詞。

指三名被告站在示威者前排,與警方對峙 顯示人多勢眾的實力

至於首2名被告陳樂怡、周錦威的身份辨認,法官指兩人身形及被捕時的衣物、裝備均與涉案片中人完全吻合。雖然這些衣裝均十分普通,惟兩人在同一日、時段、地段,以相同的特徵出現,可能性則是微乎其微,且同為同行男女更是沒有可能。

法官續指,當時有示威者在現場將易燃物品倒在路障上,並呼叫「魔法師」縱火,明顯已構成暴動。而3名被告當時均站在示威者前排,與警方對峙,顯示人多勢眾的實力,以鼓勵其他示威者的行為,因而認為他們不論參與意圖及舉止均昭然若揭,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官斥兩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扭曲證供 混淆視聽

另僅針對周錦威的另外兩控罪,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周有使用涉案物品作不法用途,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脫;至於阻差辦公罪,法官則指將接納涉案警員的證供及相關片段,裁定其罪成。

法官宣讀判詞時,多次斥首兩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扭曲證供、混淆視聽。法官在散庭前更斥其:「法律原則錯成咁」,質疑其:「點解唔撒回」,大律師自言對此看法有些不同。法官聽罷怒斥:「咁你同終審法院講啦!」,隨即離開法庭。

被告依次為陳樂怡(24歲,銷售市場主任)、周錦威(23歲,工程師)及黃溢霖(43歲,地產經理),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周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鐵錘、鉗和螺絲刀,並阻撓高級督察58483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DCCC 22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