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多人暴動罪成 官指用錯誤方式表達 7人囚38至40月

撰文:李慧娜 郭顥添
出版:更新:

前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爆發警民衝突,大批示威者到油尖旺一帶聲援示威者,9名男女被指不理會警方發射的催淚煙和警告,選擇留下繼續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被裁定暴動等罪名成立,法官林偉權今(15日)判刑時稱,2019年的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的暴力事件,參與者很多都是年輕人,本案的被告們亦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入世未深,用了錯誤方式表達,不知道到場支援亦要負上罪責。他又指,在考慮判刑時,既要有阻嚇性,也不應過重,因他們將來仍須再投入社會,除兩名20歲的男被告入教導所,其餘7名被告則入獄38至40個月。

林官在判刑時重申,法庭必須堅決打擊罔顧法紀,危害執法人員的行為;然而在阻嚇之餘,亦不能對年輕被告造成壓毀性的影響,判刑時亦有考慮到,案件中無證據顯示被告們有周詳計劃,亦無人受傷或造成嚴重財物損失。

於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

9名被告為:陳國威(20歲)、陳子謙(29歲)、江鏡棠(27歲)、陳霆堃(20歲)、黃適哲(22歲)、梁嘉星(24歲)、曾倩儀(25歲)、鄧錦樂(24歲)、詹隆享(27歲)。他們被裁定於 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被裁定管有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當中梁被指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詹則被指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兩名最年輕被告被判教導所

其中陳國威及陳霆堃,他們犯案時僅18及17歲,現在亦只有20歲,法官根據報告建議,判二人入教導所;另外,梁嘉星和詹隆享,除了暴動罪外,被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罪,而女被告曾倩儀,被捕時手持汽油彈,他們3人被判監40個月,餘下4名被告:陳子謙、江鏡棠、黃適哲及鄧錦樂,則被判監38個月。

官指被告鄧錦樂求情信有深度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本案的9名被告均不是暴動的領導者,他們的參與程度低,其中第三被告江鏡棠,服刑後未必可以考取工程師牌照。林官聽罷則稱,判監將會影響被告的人生,但不至於前途盡毀。

林官又特別指出在大學讀精算系的第八被告鄧錦樂,其求情信有深度,著辯方讀出。鄧在信中表示,他在英國留學期間,令他肯定香港是一片福地,對香港更有歸屬感,高中時曾經歷佔領運動,交織著港人的血淚,自覺要為下一代承擔。他在信中又引述法國作家卡繆的名言:「或許每個世代內心懷抱着改造世界,我的世代知道在這個世代是無法做到,而他的任務或許更大,在於阻止這個世界的崩解。」

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情況。(詳看下圖)

+5

9名被告全在現場被捕

控方指控9名被告事發時身處暴動示威者中,有人更站在前線,最終9人在現場一帶被捕。

法官裁決指,9人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不理會警方發射的催淚煙和警告而選擇留下,繼續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各人藉此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威,鼓勵及支持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士,又認為暴動人群恃着人多勢眾行事。

而攜帶的剪刀及打火機燃料的第六被告梁嘉星,被裁定打算用有關物品在暴動中製造燃燒彈、縱火、掘磚、剪開繩索等;攜有扳手等的第九被告詹隆享,則被認為用該些物品拆掉欄桿路牌。

案件編號:DCCC2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