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10.1衝突 男子涉搶犯裁暴動等罪成 另兩現場被捕男子罪脫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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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香港多處出現衝突事件,其中在屯門多處發生警民衝突事件中有多人受傷,並有警員被腐蝕性液體灼傷,屯門大會堂亦被破壞並需花逾1120萬元維修。3名男子當日在現場被捕,案件今(29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其中涉「搶犯」而被捕的男子,被裁定暴動等3罪成,案件押後至2月22日判刑,另兩名只在現場被捕的男子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3名被告:葉浩軒(23歲,髮型師助理)、冼翰天(23歲)及劉昌鵬(22歲)。葉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文娛廣場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襲擊警員14159,及管有兩支噴漆,意圖作非法用途。冼及劉則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現場曾有逾千人聚集

控方案情指,當時有人號召在案發當日於屯門等地區集結,警方亦有派員到屯門大會堂一帶戒備。中午1時前,有示威者在大會堂外設立防線,部份人穿黑色衣物,並持有雨遮,人數很快增至過千,他們不時叫口號,亦有人在雨傘遮擋下,向屯門公共圖書館外的國慶燈飾擺設撒溪錢、用噴漆噴上示威和侮辱字句、在地上貼上政府官員及政界人物的頭像供人踐踏,並有多枚黑色國旗升起。

2019年10月1 日多人在屯門大會堂一帶聚集並發生警民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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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及三被告在示威者文娛廣場一帶被捕

下午約2時,數十名在文娛廣場旗桿下的示威者,用大型花盆和水馬等堵塞大會堂出入口,警方因應情況拘捕8名集結人士,包括第二及第三被告,其間不斷有人向警員擲物。

首被告助黑衣女子逃脫後被捕

警方之後制服了一名身穿黑衣的女性,首被告手持杖形狀物體衝向警方防線,並襲擊警員14159的左肩及腹部,導致該警員左手受傷。首被告隨即被制服,混亂期間該名女性被聚集人士搶走。首被告事後被搜出兩支噴漆,他在警誡下承認欲用噴漆在牆上噴字。該警員事後左肩膊有觸痛及發紅,右手手背及腹部有觸痛。

屯門大會堂花逾120萬元維修

控方稱當日在屯門的騷亂事件中,共有9名警員和記者等在場人士受傷,其中一名警員被腐蝕液體灼傷。此外,放在文娛廣場價值28.5萬的國慶燈飾亦遭破壞,屯門大會堂的設施如玻璃門、自動門系統和盆栽等,亦須花逾120萬元維修和更換。

首被告曾舉起棍狀物衝向警員

法官考慮到首被告的裝束並非如一般市民,他身處在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之中,應知悉其處身於暴動現場,並有意圖參。雖然無證據證明警員的傷勢由首浩造成,但他確實曾舉起手上的棍狀物體衝向一眾警員,行為構成襲擊。此外,文娛廣場當日有人曾用黑色噴漆塗鴉燈飾牌坊,認為首被告管有2瓶噴漆是有意圖用作摧毀財產。

另兩被告或不知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至另2名被告,法官接納次被告當時正協助一名無辜途人離開;而第二及第三被捕前距離大會堂對出空地有一定距離,加上警方驅散前並沒有發出警告,不排除2人不知道正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故裁定兩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當日暴動規模小

首被告律師求情時指,該次暴動規模細,參與人數亦不多,警方僅花約5分鐘便平息,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相對較小。雖然當日有警員被腐蝕性液淋到受傷,但並無證據顯示該事件在何地發生,認為不應列入暴動範圍。律師指首被告犯案時僅20歲,希望能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惟法官指案件有一定嚴重性,只索閱背景報告,把案押後至2月22日判刑,期間首被告需還柙。

案件編號:DCCC902、9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