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通行證|豁免安排非鼓勵鑽空子 食衞局:不排除日後收緊規定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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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通行證」周四(24日)起實施,12歲以上市民進入街市、商場等需有疫苗接種紀錄,並需隨身帶備電子或紙本針卡。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衞生) 蔡傑銘今(22日)於港台《千禧年代》表示, 現時法例有訂出豁免範圍,包括進入商場買外賣、途經商場歸家等,因有關行為屬日常生活必需,強調豁免非鼓勵市民鑽空子,他又提到,不排除日後會要求「疫苗通行證」設更嚴謹規定。
蔡多次重申,要取得「疫苗通行證」並非複雜事,僅需接種疫苗即可,亦等同帶身分證般簡單,期望市民盡快打針,因打針後即使確診,病情較輕,是擊敗疫情重要一環,亦可減醫療系統負擔,「我們唔係想罰人」。

▼7張圖片解釋疫苗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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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通行證不適用於便利店及街舖 負責人已盡職毋須負責

蔡傑銘表示,除食肆外,會址亦屬主動查核處所,市民進入前需掃描安心出行,負責人則需以二維碼掃描器程式「反掃」,儲存其疫苗通行證紀錄,另目前仍然關閉的美容院、健身室等同屬此類別;倘市民違例進入,負責人已盡職,則毋須負責,惟該市民則要承擔刑責。他又表明,現階段便利店、街舖及室外市集不屬「疫苗通行證」適用範圍。

音樂會及大型遊樂場需靠目視方式查入場人士針卡

至於音樂會、大型遊樂場等,負責人日後需以目視方式觀察入場前有否「疫苗通行證」,他提到,考慮到有關處所日後重開時,人流較多,職員執行「反掃」工作較難,惟入場者使用安心出行時輔有顏色顯示,職員可目測辨識其有無針卡。

被動查核執行方面,現行規例下,市民進入商場需掃安心出行,進入時毋須展示「疫苗通行證」,但有執法人員查詢時,未能出示疫苗通行證或豁免者,需承擔法律責任,處所負責人毋須負刑責。

不排除日後會要求更嚴謹的「疫苗通行證」規定

進入商場買外賣等可獲豁免,他強調,法例訂出豁免範圍,因有關行為屬日常生活必需,包括途經商場歸家,但豁免目的非旨在令多人可獲豁免,他又提到,當局不排除日後會要求更嚴謹的「疫苗通行證」規定。

至於豁免條款中會否容易構成灰色地帶,例如進入商場、到達食店買外賣前被截獲查核,他指,需視乎個案證據,並不希望市民鑽空子不打針,「(外賣)落左單通常有紀錄」,他重申,抗疫原則最好是已打針,可保護自己及家人,「而非用不同方式去唔打針」。

9類獲豁免使用「疫苗通行證」情況:

.購買/接收外賣食物或飲品(如外賣員)
.交付或領取物品(如送貨員)
.進行必要維修工作(如維修員)
.接受疫苗接種、診治、或根據第599J章檢測(如到商場求醫的市民)
.使用必要政府服務(如到商場內的政府辦事處更換駕照)
.參與任何法庭程序(通過商場到相同建築埋內的法庭應訊)
.避自己或其他處所的人士身體受傷害(提供急救者)
.被公職人員要求進入指明處所(被警務人員指示)
.在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執達主任執勤期間/通過商場進出居所或工作)

被問到現時難以取得醫學證明,蔡傑銘指,打針並非過分的要求,現時不少人已打疫苗,亦有個案顯示接種一針後出現副作用者,可獲醫生發出醫學證明豁免,不相信存在困難,他又再三強調,「𠵱家疫情真係嚴峻,打針可以保護自己。」

至於未來是否更會將12歲或以下兒童納入適用範圍,他指現時國際數據未見充足,亦正循序漸進為兒童打針,當有足夠時間,可考慮以法例或行政方式納入。

個人資料有遮蓋 處所負責人掃碼不能查閱

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黃志光在同一節目受訪時,則說明「疫苗通行證」具體操作,需要主動查核的處所負責人例如食肆,需使用當局提供的二維碼掃描器,掃描顧客的疫苗接種紀錄,亦需妥善保管載有該二維碼掃描器的手機,倘遺失會有法律責任,有需要時要轉交予防疫抗疫人員提取資料作跟進工作。

私隱保密方面,黃指,疫苗接種紀錄載有姓名和證件號碼等個人資料,但當局會將其遮蓋,並以加密方式儲存在掃描器內,處所負責人不能查閱,並且在31天後自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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