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向警員淋腐液 少年被判囚4年半 官斥行為罔顧法紀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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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涉於前年在牛頭角上邨,向在附近作調查工作的警員淋鏹水,令一名警員受傷。警方事後到少年的家中搜查時,發現鎚、扳手及打火機燃料等物。少年早前承認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其後又被裁定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串謀縱火兩罪成。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勳智指被告見到身穿制服執勤的警員,以裝有硫酸的樽從高處擲下,行為罔顧法紀,且他在人煙稠密的香港串謀縱火,一旦事成火勢將一發不可收拾,案情嚴重。但最終考慮到被告年輕且患有過度活躍症,又需照顧有腦退化及妄想症的父親,酌情減刑,終判其囚4年半。

現年17歲的被告(案發時15歲),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於2020年3月4日,在其住所管有一把刀、兩支打火機燃料、一副手銬、鎚仔及扳手。經審訊後,被告亦被裁定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串謀縱火罪成。該兩罪指,他於同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常逸樓一單位,向警員48335淋潑硫酸;及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瀚榮串謀縱火。

辯方指被告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明白控罪嚴重,沒有警員受傷僅屬僥倖,但強調其當時不足16歲,只是出於一時衝動犯案,沒有預謀,更非為報復。辯方另提及為人單純、有禮,背景報告顯示智力偏低,因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需向精神科求診。而他的父親亦患有腦退化及妄想症且近年情況惡化,故被告希望能儘早完成刑期,回家照顧父親。

姚官判刑時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看到樓下有警察,便將裝有硫酸等混合物的多個樽擲下,導致警員受傷。幸而該些樽非直接擊中頭部,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加上,警員當日是身穿制服執勤,故被告的行為明顯是罔顧法紀,置生命安危於不顧。

法官寄語被告要「好好反省,努力做人」

另被告在人煙稠密的香港與他人商討如何縱火,一旦實行火勢隨時一發不可收拾,惟幸好其未有實際行動,沒有造成人命財物損失。姚官最後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紀尚輕及需要照顧患病的父親,酌情減刑,就淋潑腐蝕性液體及串謀縱火判其分別囚4年及2年半。

至於被告承認的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姚官考慮到除了1把鎚屬於被告外,其餘的3把鎚、板手及打火機燃料等均只是收費代為保管,兩罪各判囚六個月。姚官考慮到整體量刑,下令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判被告共囚4年半,並寄語被告要「好好反省,努力做人」,日後要好好照顧父親。

案件編號:DCCC 109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