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黃大仙10.1衝突 三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參與程度較低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2019年國慶日多區發生警民衝突,其中在黃大仙衝突中,有示威者掟汽油彈和磚頭,警方則發射催淚彈等,並拘捕多人。法官早前裁定涉案11人暴動罪成,包括一名義務急救員。其中三名現年19至20歲的被告,今(1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指三名被告未有使用暴力或做出激烈行為,亦未有帶領或煽動他人,參與程度較低,最終判他們進入教導所。

是次判刑的被告分別為本案次被告鄧有釗(19歲)、第三被告方銘(20歲)和第六被告郭晞桐(女,20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庭上引述辯方的求情和報告內容,指次被告有意日後成為社工,第三被告原本就讀副學士,因本案而休學;而第六被告之前的文憑試成績不理想,打算之後重考。

法官指三名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

法官判刑時指,涉案暴動規模不小,有過百人、甚至逾千人參與。案發的龍翔道為交通樞紐,但暴動歷時約40分鐘,同時當天為公眾假期,對公眾和交通滋擾較小。案發時有人掟汽油彈和磚頭、但未有警員和市民因此受傷,受損的財物為欄杆和路面。此外,未有證據願示三名被告使用暴力或做出激烈行為,亦未有帶領或煽動他人,參與程度較低。

法官續指,三名被告案發時介乎16至18歲,均為學生,犯案受社會氣氛影響,未有深思熟慮其嚴重性和後果,現時有悔意,望可繼續學業。法官認為三名被告的罪責相同,背景亦沒有太大分別,最終判他們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