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碼頭表演歌舞違限聚令 上訴被駁回 高院指定罪有證據支持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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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江西的跳唱大媽被指於前年4月無視限聚令,在中環碼頭表演歌舞。她被裁定1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成,遭罰款4500元。她不服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6日)頒判辭,指上訴人未能提出有效的上訴理由,審視案中證據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有充份的證據支持,因此駁回上訴。

上訴人歐麗花,被裁定於2020年4月17日在中環9號碼頭的公眾地方外組織受禁群眾聚集,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

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另一女子和三名男觀眾在涉案時間,各人距離不足1.5米,情況持續15分鐘。對於上訴人聲稱,當時只是想與唱歌班的同學「唱下歌仔」,原審裁判官不接納其說法,裁定她曾安排及準備涉案的受禁聚會。

上訴人強調自己是守法的好市民

未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在書面陳詞指自己是守法的好市民,沒有違法,證據不足以支持定罪,以及作供女警曾多次問她的鄉下昰哪裏,是歧視她。

法官則在判辭指,從原審裁判官信納的證據,尤其是上訴人和另一女子把無線咪、咪箱和三腳架帶到摩天輪一帶放置,也在唱歌跳舞的位置擺放膠椅。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組織受禁聚集,有充份證據支持。

法官指,上訴人未能提出有效的上訴理由,並指審視案中證據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無誤,因此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3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