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旺角參與暴動 潛逃1年後再被捕 18歲學生被判入教導所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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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學生3年前在旺角參與暴動,但獲法庭保釋後未按時應訊,以致法庭要下達拘捕令,男生終在1年後再被捕。他早前承認暴動及不依期歸押罪,求情指當年受朋輩受影響而參與,法官今日(26日)判刑指,暴動情節嚴重,考慮到被告需要長時間的紀律訓練,助他更生及防止重犯,決定判他入教導所。

被告曾俊傑(18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及在2020年4月27日未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求情指受朋輩影響才參與暴動

案情指,2019年9月22日,大批示威者聚集在旺角警署附近,他們塗污警署外牆、縱火等,而示威者縱火時,被告站在示威者前線,又曾向火堆投物等。被告於當年9月26日獲法庭保釋後缺席法庭聆訊,至去年5月10日再在秀茂坪一單位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事發時年輕,受朋輩影響才參與暴動,之後害怕面對自己的錯誤及家人,所以才躲藏達1年,現時已反省。

指本案的暴動情節嚴重

法官判刑指,考慮到暴動規模、對公眾及警民關係的影響,認為本案的暴動情節嚴重,亦涉預謀,但留意到本案被縱火的位置屬馬路中央,而非民居或警署外。

法官又指,被告在報告中承認當時受社交媒體影響,現已明白要透過合法途逕表達意見,考慮到被告需要長時間的紀律訓練,助他更生及防止重犯,決定判他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55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