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車有望路上行駛 政府擬修例推先導計劃 操作人須負法律責任

撰文: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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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為現時汽車發展大趨勢,惟本港交通法例被批評「過時」,令無人車測試有掣肘,亦無法領牌。
運輸及物流局近日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擬為自動駕駛車輛推出試驗及先導計劃,規管在本港道路上行駛的自動駕駛車輛,有意測試或應用有關車輛的申請人,須先向運輸署申請許可,通過審核後便可登記領牌,以容許業界更廣泛地測試及應用自動駕駛車輛,配合相關技術在本港的發展。
自動駕駛車輛,日後或無須駕駛人士於司機位操作。當局亦擬將司機或駕駛者的定義,擴至自動駕駛車輛的操作人員。換言之,他們要承擔司機仍有的法律責任。當局正草擬相關法律,最快今年內可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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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物流局建議,在《道路交通條例》下,推出自動駕駛車輛試驗及先導計劃,以規管在本港道路上自動駕駛車輛。日後有意測試或應用自動駕駛車輛的申請人,必須先向運輸署申請准許,署方會根據法例及自動駕駛車輛實務守則審核相關項目的詳情,包括第三者保險、車輛規定、司機/操作人員規定等。

若申請人能通過審批,有關無人車將可獲運輸署署長發出「自動駕駛車輛先導准許」,一併取得「自動駕駛車輛證書」後,便可按現行規管框架登記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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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顯示,「自動駕駛車輛證書」要求車輛的操作必須符合法例及《實務守則》的要求,包括安全和技術要求、指定操作區域/路線、最高車速、指定司機、乘客人數等。運輸署亦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先導營運人」的試驗需要等,在發出個別證書時,會訂明操作條件。

擴大司機定義 無人車操作者遇意外須承擔司機的法律責任

至於法律責任方面,文件提到,現時各條例按登記車主及領牌人而訂立的法律責任,亦適用於自動駕駛車輛,故建議將司機的定義,延伸至身處於自動駕駛車內、附近或遙距控制室的操作人員,故他們須要承擔現時「司機、駕駛人」的法律責任,而運輸署在批核每宗「自動駕駛車輛證書」申請時,亦會加入條件訂定持有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