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姐季軍寇鴻萍11項蓄意逃稅罪成 還柙至下周五判刑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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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季軍寇鴻萍涉於8年內逃稅,今(15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蓄意逃稅罪成,暫委裁判官曾慶東把判刑押後至7月22日,以候寇的背景報告,期間寇須還柙懲教署看管。

女被告寇鴻萍,60歲,她是1982年的香港小姐季軍,現從事保險業。控罪指她於2009年至2017年期間,在5次提交的年度報稅表中,聲稱與父親寇賡發同住,另在2010至2012年期間,3次在個別人士及連同的梁寇鴻萍公司損益帳上稱,其辦公室助理支出為每年28.8萬港元;及在2012年,3次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稱僱員孫永斌及鍾永慧每年份別獲9.6萬港元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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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稱員工從未在其公司工作

模特兒鍾永慧早前供稱,她於2011年開始成為藝人,但未曾在寇的公司任職。鍾亦透露認識寇的女兒唐貝詩,和唐是同學和朋友,到寇的公司找唐時,會見到寇。

裁判官指,案中9名證人均誠實可靠,接納他們的證供,其中孫永斌及鍾永慧均稱未有在寇的公司擔任過任何職位,寇雖稱因為寫字樓搬遷和事隔多年而沒有二人的受僱紀錄,但裁判官指出寇向局方提交資料時,必知道內容涉及辦公室助理的薪酬支出,認為其說法自相矛盾。

專業保險員無可能對稅務一竅不通

寇雖稱對稅務事項不了解,或一時填漏資料或誤信他人,惟裁判官認為以寇的的學歷和人生經歷,不應產生這些誤會,又指她作為專業保險員,無可能對稅務一竅不通,認為她是蓄意逃税。

至於寇聲稱與父同住,若真的因地址之誤,她可在調查時提供新地址,認為其舉動反映她先前提供了虛假的陳述,故裁定她的全部控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寇樂善好施,常出席慈善活動,她在2002年起在證券公司工作,現很可能會失去牌照,其聲譽亦受損,希望法庭能酌情輕判。

案件編號:ESS 18088-1809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