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公仔機店被指非娛樂場所 毋須領牌照可經營 律政司不服提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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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信和中心兩間放置多部夾公仔機的店舖,前年遭食環署票控在未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下經營,惟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時,裁判官認為這類店毋須領取牌照,裁定店主罪名不成立,故亦不受防疫令規限,疫情期間可繼續經營。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今(18日)在高等法院聆訊。律政司指夾公仔機屬遊戲設計,需要玩家的技巧和判斷,含娛樂成份,故須領取牌照;經營者的律師卻反駁指夾公仔機沒有產生娛樂成份,就如扭蛋機或自動販賣機,認為毋須申領牌照。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至8月24日作書面裁決。

兩間夾公仔店由涉案被告Claw Boss Limited經營,案發時位於旺角信和中心M樓及2樓,共有32部夾公仔機。

答辯公司Claw Boss Limited的負責人(白衣)亦有到庭聽審。(朱棨新攝)

律政司指夾公仔需技巧和判斷力

律政司的代表律師陳詞時稱,認為經營夾公仔機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因夾公仔機屬於《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附表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夾公仔機是以娛樂為目的,玩家透過操控機械爪獲取物品,過程中需要技巧和判斷力,屬於遊戲設計,經營者亦會控制其成功率,令玩家花費更多金錢,因此夾公仔並非在銷售。

律政司又指,即使是「必中模式」,即玩家只需支付一定的代幣,該機會運作至夾中為止,這亦不屬銷售,因玩家仍是在玩遊戲。

辯方稱沒有產生娛樂成份

代表Claw Boss Limited的代表大律師則回應稱,夾公仔機沒有產生娛樂成份,該店舖不設門閘,24小時開放,夾公仔機是由「台主」擁有,並非店主,它與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類似,應不受條例所規管,若律政司有意規管,應向立法會提出。

案件編號:HCMA50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