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公署控26歲男子 涉於社交媒體公開前女友相片、電話

撰文:梁德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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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宣布,今日(17日)落案起訴一名26歲中國籍男子,涉於四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前女友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導致不少陌生人之後聯絡女事主「意圖交友」。私隱專員公署於6月22日拘捕被告。

被告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共7項罪行。案件將於下周四(25日)下午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正在保釋。

今次案件是自《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於2021年10月生效以來,私隱專員公署第二宗就「起底」罪行作出起訴的個案。

案情透露,26歲男被告與女事主曾短暫交往,但不久後分手。被告涉嫌於2021年10月19至26日期間,先後於四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披露女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

被告亦涉嫌在當中三個平台冒認事主,開設新帳戶,並發放訊息亦指女事主歡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導致不少陌生人之後聯絡事主,「意圖交友」。私隱專員公署接報調查後於6月22日拘捕被告。

私隱專員公署重申,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