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脫非法集結罪獲堂費 上訴庭指被告自招嫌疑 撤銷訟費令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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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消防員被指於2019年11月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獲批訟費。律政司就訟費命令提上訴,指消防員自招嫌疑。上訴庭早前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該命令,今(1日)頒下判辭,指被告當日在漫天催淚氣體及前方明顯正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仍選擇途經案發地,更在途中戴上別人遞派、被普遍視為激進示威者常用工具的口罩後逗留約十分鐘,當時疫情並未爆發,故裁定被告行為屬自招嫌疑。

被告陳瑞文,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可繞路取車卻選擇途經案發地

上訴庭在判辭指,當日在漫天催淚氣體及前方明顯正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被告明明可繞過有400人聚集的T字位置到達上海街取車,卻仍選擇途經案發地。再者,被告更在途中戴上別人遞派並因疫情尚未爆發而被普遍視為激進示威者常用工具的口罩,之後又在T字位置逗留了約十分鐘。雖然他最終被裁定是路過,亦即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但上述的行徑卻無疑是自招嫌疑。

認為被告確身處事件核心範圍

至於原審法官早前指出,控方針對的非法集結是在「馬路」上發生,故質疑在「行人路」上的被告算不上是「身處」非法集結,上訴庭認為此說法不能成立,強調被告當時確實身處事故的核心範圍。

原審官就戴口罩裁斷雙重標準

另外就當晚既有警員為免吸入催淚煙而戴上口罩,控方卻指被告戴上口罩屬自招嫌疑,原審法官曾批評控方有雙重標準。上訴庭對此同意是有問題的,但指出警方為驅散非法集結的人群而發射催淚彈,接著上前採取行動的警員當然要有適當防護,反之身處集結核心範圍的市民若戴上口罩則有抵禦催淚氣體、抵禦驅散,甚至抵禦警方執法的嫌疑。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的錯誤在於忽略前後兩組人員要自我防護的目的和可能目的,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 14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