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落選人求准延遲交申請書 官斥不尊重選舉 駁回申請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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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9年參加區議會選舉的胡健南,最終以30票落敗。他未有提交選舉申報書。胡於翌年向法庭申請,容許他在法庭指明的較長時間內,提交該申報書。高等法院法官今(7日)頒判辭,認為胡對選舉不尊重,輕視提交申報書的責任,最終駁回其申請,並頒令他需向律政司支付訟費約2.4萬元。

申請人為胡健南,答辯人為律政司。

選舉事務處曾致電提醒

法官在判辭指,根據法例,所有參選人需於2019年12月29日或之前,把申報書交予選舉主任。選舉事務處會以發信等方式,提醒參選人交申請書的最後限期。由於寄予胡的掛號信被退回,選舉事務處亦有致電胡,胡當時表示回港後提交。

古稱以為申請書是報銷津貼

胡在其誓章指,他不清楚條文,誤以為提交申報書是要報銷津貼,但他得票率低,不能拿回按金,因此沒有提出申報書,最終亦忘記了。

胡曾因漏報開支遭廉署警告

法官卻指,胡聲稱誤解並無事實或文件支持,選舉事務處亦多次提醒他提交申報書。此外,胡亦曾於2003年參選,該次亦涉漏報選開支而遭廉署警告。法官認為胡更應明白要提交申報書,故認為胡是輕視提交申報書的責任,愛理不理,甚至視而不見,最終只是怯於可能須負刑責,才作出申請。法官因此撤銷胡的申請,亦拒頒令豁免。

案件編號:HCMP1347/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