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涉串謀殺警 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控串謀謀殺 案交付高院審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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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2019年12月日民陣舉辦「國際人權日大遊行」的前夕,在多區的貨倉及屋苑等地方,搜出手槍、子彈和多項武器,並在灣仔華仁書院外檢獲的2個土製炸彈。13名被捕男女被控多罪,其中10人早前並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是《反恐條例》自2002年通過後首次使用。案件今(19日)在東區法院作提訊日。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10月3日,繼續進行將案件交付高院審訊的程序。案件處理期間,警方派出反恐特勤隊在法院外戒備。

13名被告為黃振強(22歲)、吳智鴻(24歲)、張俊富(22歲)、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蘇緯軒(18歲)、彭軍壕(33歲)、蔡凱明(21歲)、陳玉龍(27歲)、李家田(24歲)、賴振邦(29歲)、鍾雪瑩(29歲)、許湛荣(24歲)。

其中10名被告串謀謀殺等多罪

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許湛荣10人,同被控「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最高判刑為終身監禁。而該罪的交替控罪為串謀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此外,他們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黃振強及張俊富同被控1項管有爆炸品罪,張俊富另被控於1項無牌管有火器罪。

4男被控管有槍械或彈藥

此外,吳智鴻、蘇緯軒、鍾雪瑩、李家田四人被控1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蘇緯軒另被控1項意圖抗拒合法逮捕而使用槍械及彈藥。蔡凱明被控1項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陳玉龍則被控1項串謀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及1項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

案件編號:ESCC 2693/2019, ESCC 50,159,1876/2020, ESCC 885/2021, FLCC 5525/2019, FLCC1222,1860/2020, STCC 2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