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墮垃圾槽亡 清潔公司不服被裁違職安條例 指原審不公提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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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去年發生清潔工飛墮垃圾槽的奪命意外,一名工人在山景邨景樂樓35樓垃圾房工作時,由垃圾槽飛墮至地下垃圾房,最終傷重不治。涉案外判清潔商被控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經審訊後裁定罪成,遭罰款2萬元。外判清潔商就定罪提上訴,案件今(5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指原審裁判官提問過多,曾向6名證人發問900題,指他有取代主控官角色之嫌,或影響審訊的公平性。法官聽取陳詞後,表示將於本年12月1日或之前頒發書面裁決。

事主35樓墮下翌日亡

上訴公司: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被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的傳票,即沒有確保事主關厚基(58歲)及另外3名清潔工的安全和健康。事主於2021年1月21日晚,在景樂樓35樓的垃圾房失足,飛墮至地下垃圾房,翌日去世。

上月21日,屯門山景邨景樂樓發生清潔工誤墮垃圾槽致死意外。(網上圖片)

指原審官曾向6證人問900問題

代表上訴公司的律師陳詞稱,原審裁判官施祖堯向證人的提問過多,他向六名事實證人提問約900條問題,其問題涉及本案核心議題。此外,第一名作供的員工原本未有提及洗垃圾桶,但原審裁判官則問相關問題,並裁定垃圾房地面或濕滑。上訴方質疑,原審裁判官取代主控官的角色,或影響審訊的公平性。

上訴公司已盡力確保員工安全

律師又指,上訴公司已盡力確保員工安全,訂立安全的工作系統,包括定期巡查。案發的垃圾房,連接垃圾糟口是一斜台,雖然案發日斜台上有掃把,但監督曾訓示員工,不可把雜物放在斜台,如要站上斜台工作,亦需扣上安全帶。勞工處職員曾於案發前到現場巡視,未有指上訴公司違規。

律政司代表回應指,原審裁判官並非指上訴公司沒有作出確保員工安全工作的措施,而是認為其措施較馬虎及不足。

案件編號;HCMA15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