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楊潤雄指機制建基於信任:唔會懷疑租用人專登欺騙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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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團MIRROR在7月於紅館演唱會發生嚴重事故,事隔逾三個月,政府上周五(11日)公布意外調查報告,立法會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今(14日)作討論,多名議員關注署方及負責核實場地安全的合資格人士相關權責。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楊潤雄表示,在制度的基本原則下,一般會建基在信任租用人之上:「正常嚟講,唔會懷疑租用人專登欺騙或嘗試去做唔安全嘢」,且現行機制已具雙重保障;至於合資格人士具責任與否,則有待調查完成後進一步釐清。
有議員則關注勞工處對傷者的支援,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陳家禮指,正同步處理賠償事,惟涉事傷者李啟言(阿Mo)仍然留醫,對同事處理稍有影響,議員聞言後則表明失望,認為處方支援不足。

陳凱欣質問有否防止租用人虛報資料

立法會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今日討論MIRROR演唱會調查報告。議員陳凱欣指,舞台吊掛裝置非新事物,今次明顯屬人為錯誤,事件中最無辜是受傷舞者,「就算點樣懲罰都彌補唔到。」她追問署方在過程中有否任何緩衝,防止租用人虛報資料,以及日後有否提交文件以外的核查工作。

楊潤雄回應稱,康文署是紅館擁有人,其租用條款列明,租用人需確保舞台建設及搭建物符安全標準,亦要有合資格人士核證,強調現行已有兩層機制,會再研究引入第三方人士作獨立核查,將會再與業界商討。

議員陳凱欣追問當局在過程中有否任何緩衝,防止租用人虛報資料。(鄭子峰攝)

▼11月11日 MIRROR演唱會調查報告及拘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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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北辰:認可人士簽完名都無責任,程序要嚟做咩?

議員田北辰則關注負責核實場地安全的合資格人士相關權責,「如果制度出事,認可人士有無責任?如果簽完名,咁大件事都無責任,咁個程序要嚟做咩?」楊潤雄表示,合資格人士具專業資歷,「無理由要我哋教佢呢啲嘢應該點做,如果話要求佢證明佢啲工程出嚟係合符專業要求水平,同埋佢係安全穩固,咁呢個係佢哋專業應該要做嘅嘢,唔係我去教佢應該點做。專業人士如果簽咗證明,證明樣嘢係安全,佢當然有個責任係度。」但他明言,需待調查完成後始能定斷,「但當然每事件要睇返佢做左啲乜,係咪盡左責任去做,定係中間有各種因素,要做完調查先可以講。」

議員陳家珮則質疑,局方新增的建議似乎只能保障康文署免「揹鑊」,惟未能杜絕不負責任公司。她又提到,若如局方所言設兩重核查保障,並行之有效,「(今次事故)就唔會發生啦。」楊潤雄則回應稱,不認同其說法,他強調制度要有基本原則,若不信任存在,制度會困難及未必成事,「正常嚟講,唔會懷疑租用人專登欺騙或嘗試去做唔安全嘢,所以制度下最基本原則,要求搵合資格人士做,再搵專業人士核實,所以已經有雙重保障。」他指新增的建議則提出第三層保障,加強安全性。

議員鄭泳舜則追問勞工處對仍留醫的傷者李啟言(阿Mo)及其家人支援,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陳家禮指,勞工處調查仍在進行,會再諮詢律政司後提出起訴。他提到,勞工處賠償科會同時處理相關賠償問題,惟涉事傷者仍在醫院留醫,對同事處理稍有影響,會繼續聯絡傷者及其家人。鄭泳舜聞言後則明言失望,認為傷者及其家人極需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