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內地︱海關:帶受管制藥物出入境需衞生署許可證 違者可被控

撰文:馬煒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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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內地通關在即,海關今日(4日)提醒出入境人士,除了在個人隨身行李內攜帶藥物以供合理自用外,攜帶受管制藥物入境或出境,需要出示由衞生署簽發的許可證;而有關藥物被列為危險藥物、抗生素或第一部毒藥,須獲醫生處方才可攜帶過關,否則將可能被檢控,而有關物品亦可能被檢取,最高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

香港海關今日於Facebook專頁發文提醒,市民在出入境時如攜帶受管制藥物,需要出示由衞生署簽發嘅許可證,以免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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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供合理自用豁免領取許可證

海關表示,如旅客攜帶受管制藥物入境或出境,需要出示由衞生署簽發的許可證,否則可能被檢控,而有關物品亦可能被檢取。若旅客在其個人隨身行李內攜帶藥物以供合理自用,可獲豁免領取許可證。

此外,若有關藥物被列為危險藥物、抗生素或第一部毒藥,亦須受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137 章《抗生素條例》或第 138 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如須獲醫生處方才可攜帶過關。最高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