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晃維未交申報書 備國安法案致身心俱疲 官信非惡意准逾期交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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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因初選案還押的認罪被告梁晃維,於2020 年參與立法會換屆選舉,被指在遭取消資格後沒按時提交選舉申報書。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逾期提交申報書,及望獲豁免提交相關收據,解釋指部份收據或在警方搜查、清空辦公室期間意外遺失,更自言因國安法案件身心俱疲,一度無心力處理本案。法官高浩文今(7 日)頒下判辭,接納梁的解釋並認為他並無惡意,不認為梁可因不提交選舉申報書而獲利,批准梁的申請,但下令梁需向律政司支付近三萬元訟費。

判辭提及,梁晃維於7月20日報名參與立法會,但於同月底被取消參選資格。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法例,「候選人」亦包括公開表示有意參選的人士,因此梁仍需交選舉申報書,以及相關的支出收據等,但他並沒有提交。

梁晃維因涉初選案被捕,並還柙至今。(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誤以為選舉職責已結束

梁晃維早前在誓章解釋,他於2020年7月30日遭DQ,他因而錯誤地認為他作為候選人的職責已結束。之後隨著選舉宣布延期,他對相關事宜亦失去警覺性,認為再沒有事情需要處理。至於由選舉事務處經電郵發出的交回選舉申報提醒,梁不爭議曾收到相關電郵,但以為電郵多數會先經由其兩名助理處理,而他們並沒有將電郵轉交給他。

國安法被捕還柙至今

直到廉署人員上門,梁意識到他有需要遞交選舉申報。惟兩日後,梁便收到國安處通知指他違反國安法,不久後便被帶上法庭,一直還押至今。梁形容他當時身心俱疲,只能選擇優先處理國安法相關事宜。直到2021年尾才能分心處理本案,他索取法律意見準備此申請,並在家人朋友等協助下找回當時的選舉開支收據。

警曾引國安法進行搜查

惟他最終只能取回部份收據,因其辦公室曾遭警員引用國安法進行搜查,警員的目標是與2020年選舉相關資料。另於2021年5月,梁辭去區議員職責並清空其辦公室,他當時被還押,未能親自監督搬遷過程。梁認為部份收據或在警方搜查、清空辦公室期間意外遺失。

官指梁一直認真對待候選資格

法官認為,梁過去一直有就選舉相關支作紀錄,屬認真地對待其候選資格。法官指選舉當時史無前例地押後,梁或許因而對其候選人職責的戒心下降。至於其助理未有將電郵轉交屬不幸及疏忽。接納梁指部份收據或在警方搜查時意外遺失,考慮梁一直還押,理解他將心力放在國安罪行上。

其選舉開支遠低於條例訂明上限

法官基於梁在此事上無惡意,又指梁的選舉開支總額約 13 萬元,遠低於條例訂明的 266 萬元上限,不認為梁可因不提交選舉申報書而獲利,故批准梁的申請,但下令梁需向律政司支付近三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HCMP7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