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農夫涉強姦非禮繼女 稱遭性侵仍跟被告外出 事主:迫於無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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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農夫娶港妻後,涉多次在家鄉及香港強姦及非禮新任妻子的13歲女兒,案件今(7日)在高等法院續審。辯方律師盤問女事主Y時指出,Y聲稱第一次在雲南遭被告非禮後,之後仍繼續和被告一同外出,其中她在電單車上遭被告摸私處,她沒有推開被告的手或趁機離開,質疑她寧冒著被非禮的危險也要外出。事主說這是「迫於無奈」的選擇,若她不外出會遭家人追問,且她去到雲南:「無理由唔周圍走。」

指母把其私隱告知他人

女童Y今出庭接受辯方的盤問,提及為何數度在電單車上遭非禮均沒有告訴媽媽,Y稱因為媽媽經常會將她的私隱告知其他人,認為媽媽不可靠,又稱:「如果佢信我,就唔會將我所有嘢都同叔叔講。」

代號L.C.的被告,否認8項強姦及非禮罪名案,在高等法院受審。(資料圖片)

去雲南無理由唔周圍走

辯方另指出Y在首次遭非禮後,可以選擇不外出,例如向家人表示想留在家中打機,Y指家人會追問原因,又認為既然去到雲南「無理由唔周圍走」。辯方聽罷質疑Y寧冒著被非禮的危險也想外出,Y形容這屬於「迫於無奈」的選擇,謂:「唔通我所有活動都唔參加?」

想過離開但人生路不熟

對於Y指被告在駕駛電單車時,其中一隻手持續撫摸Y的陰部約3分鐘,辯方質疑Y不曾用手推開被告,亦沒有嘗試避開被告的動作,Y同意,但稱在電單車慢駛和停車時曾想過離開,由於被告叫她不要動,她因覺得「人生路不熟」才沒有離開。

否認曾指被告地位最低

辯方最後指出,Y曾向被告表示她在家中地位最高,被告的地位則最低,被告若要來港,須得她同意。Y否認此說法。

47歲被告L.C.,報稱農民,被控4項非禮、2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2項強姦罪。控罪指,被告於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於不同日子在中國雲南四度猥褻侵犯、強姦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Y,另對其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另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6日期間,在不同日子分別強姦及對Y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他否認全部控罪。

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 7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