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醉駕輾斃朋友 並一度逃離現場 官指囚22月太少加監至3年

撰文:凌子淇
出版:更新:

貨車司機與朋友聚會期間醉酒,但仍堅持駕車離開,其年僅27歲的好友上前勸阻未果,更被撞斃。司機事後不顧而去,更一度拒絕自首。他早前承認危駕導致他人死亡、醉駕及肇事後不顧而去共3罪判囚1年10個月。律政司今(21日)於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刑期,認為案情嚴重,被告事後故意拖延做酒精測試,原審刑罰明顯過輕。上訴庭三位法官考慮後,批准律政司申請,改判被告監禁3年,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被告去年已服畢原本刑期,須即時入獄完成餘下刑期。

被告羅兆堅(41歲),去年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醉駕及肇事後不顧而去3罪,判囚22個月,停牌5年。控罪指他在2021年3月27日傍晚,在文錦渡紅橋新村一貨倉的車場卸貨區,撞斃當時27歲的男事主。

事主遭兩度輾過至手腳變形

案情指,被告當日與十多名朋友在文錦渡紅橋新村一個車場聚會燒烤時醉酒,但仍然不理友人勸阻欲自行駕車離開,男事主見狀打開車門阻止,惟被告未有理會,倒車撞到欄杆再前駛離開,事主被撞倒後再被兩度輾過,左手左腳被撞至變形。被告事後一度拒絕自首,直至事發後1小時才認與事件有關,並即場進行酒精測試,其酒精含量超標3倍。

律政司指判刑過輕屬原則性犯錯

律政司今陳詞指,原審刑罰明顯過輕,屬原則性犯錯。案情指被告當日犯案並非涉及一時誤判,而是出於其自私行為。醉酒亦是關鍵因素,被告不但超標超出2倍有多,更無視朋友勸阻繼續駕車,態度極有問題。被告起初撞欄時,理應意識到危險,惟他沒有停車,期間更一度倒車導致意外發生。他事後第一個反應是拒絕自首,直到3、40分鐘後才返回現場,顯然是有意拖延做酒精測試。綜合上述因素,律政司認為整體量刑起點應定在監禁4年半。

辯方稱被告不知道撞到欄杆

辯方回應指,本案嚴重性只屬中等,案發時已達深夜,交通非常疏落,停車場路面沒有鋪好,被告不知道撞到欄杆。不過法官指出,當時車輛至少有上下郁動,被告應會意識到出事,質疑他是否確有悔意。辯方強調,當時被告並不知情,又稱他去年已經獲釋,現時已找到工作,步入人生新一頁,希望法庭維持原判。

上訴庭認為應以5年為起刑點

上訴庭三位法官退庭商議近半小時後,認同律政司說法,將整體刑期量刑起點改為監禁5年,減除認罪折扣,且考慮到被告已經完成部份刑期,最終改判監禁3年,被告須即時收監服刑。

案件編號:CAAR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