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要求由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代表案 排期4.28聆訊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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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早前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律政司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特首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去年底已就此釋法。黎早前入稟要求律政司發出聲明,指人大《國安法》條文釋法內容,不會影響法院之前已經批出容許Tim Owen代表黎抗辯的裁決。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於本年4月28日處理,預計需時一日。

原告黎智英,被告則為律政司。黎在入稟狀要求律政司聲明,全國人大常委於2022年12月30日,就《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釋法結果,不會影響法院於2022年10至11月間批准黎聘用Tim Owen的裁決。

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至人大釋法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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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另請求法庭根據《國安法》第47條,就兩項問題向行政長官索取證明書,包括:Tim Owen獲准在該案替黎抗辯,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其他海外律師就該案代表黎,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人大常委於去年底表決通過關於《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解釋。《國安法》第14條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的國安形勢,制定維護國安政策;推進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而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其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至於第47條則指,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機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而「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於這項條文所規定中需要認定的問題,故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而現時黎智英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排期9月25日審理,預計需時40天。同時,高等法院將於5月2日,處理黎的終止聆訊申請。

案件編號:HCMP253/2023